「第1期」招投标实战中常见问题大汇总之解析(下)

 admin   2022-09-12 16:52   112 人阅读  0 条评论

16.招标人是否必须招标文件中明确写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解析:招标人有权利选择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人应将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作出明确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果招标文件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主体组成联合体投标时,招标人有权拒绝其投标;如果招标文件没有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则招标人不能拒绝接受联合体的投标。

所以,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是招标人的权利,但必须要在招标文件里作明确说明,没有说明的视为放弃权利,投标人可以组成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针对不同的招标项目有利有弊。一般来说,针对技术特别复杂的大型招标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能够吸引更多的联合体投标人参与投标,有利于增强投标竞争力、保证中标人的履约能力,联合体成员取长补短达到强强联合的效果。弊端在于联合体中标人内部由多家主体组成,虽然依法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其内部势必存在权利义务的分配问题,如果协调不好也会影响招标项目的实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17.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未交投标保证金,是否拒收投标文件?

解析:不可以。只有在以下三种情形下招标人可以拒收投标文件:

(1)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2)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

(3)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

这三种情形都具有客观外在表现形式,比较容易判断,不易引起争议。

在此情况下拒收投标文件,一方面可以提高工作效率,避免不合格的投标进入评标环节,另一方面可以确保进入评标的投标文件符合一定要求,保证竞争性。为避免引起争议,防止滥用拒收权,招标人不得扩大拒收投标文件的范围。因此,未递交投标保证金不能作为拒收投标文件的理由。如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未递交的,应视为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由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否决其投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

18.投标人投标保证金已交,但未递交投标文件,那投标保证金是否退还?

解析:投标人最终未递交投标文件,一是可能自始至终没递交,二是曾经递交过但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撤回了投标文件,这两种情况均属于潜在投标人未正式参与投标。投标保证金是对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义务的一个担保,没有正式参与投标就不存在投标人义务一说,所以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无法起到担保作用,而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况,所以,招标人应当予以返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七十四条。

19.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可以参加开标会议吗?

解析:不可以。为保证评标的公正性和客观性,评标委员会成员在中标结果公布前应当保密。而开标会议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如果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开标会,很可能导致评标委员会成员信息在中标结果公布前提前泄露。因此,邀请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开标会议,违反了招投标程序的保密性要求,成为工作中的重大隐患。所以,无论出于何种原因,评标委员会成员都不应参加开标会议,更不能公开介绍评标专家信息。这在政府采购中也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20.评标阶段哪些情况可以通过澄清程序来补救?

解析:在递交了投标文件并且开标后,如果发现投标文件中出现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或者明显的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只有在评标委员会认为无法识别,且只能通过投标人澄清才能理解准确时,才可以在评标阶段以书面的形式通知该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但投标人不能主动要求澄清、说明,更不能修改。书面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给予必要的澄清、说明是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必要互动的途径。一方面有利于评标委员会准确地理解投标文件的内容,把握投标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从而对投标文件做出更为公正客观的评价;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消除评标委员会和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理解上的偏差,避免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争议。

同时需要注意: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的内容只能围绕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的内容,不能对其他内容进行主动澄清,并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也不能滥用澄清机制,对不属于含义不明确或明显错误影响判断其含义的内容,不得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或者说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21.投标人如果漏项分项报价时,怎样评标和签约?

解析:投标人如果漏报分项报价,在评标时通常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按修正后的评标价进行评审。如果出现开标一览表与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总价金额与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等问题时,评审时评标委员会可以依法或依约进行修正,并按修正后的价格进行评分。至于签约时按照哪个价格为准要看招标文件里是否有约定,比如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里做如下约定:

(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

(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

出现上述情况时,修正原则和签约价格可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招标文件如果没有类似上述约定的,通常要求投标人确定漏报的分项报价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中,并按此评审和签约。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则可按无效投标处理。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22.评标时发现投标文件报价与唱标表不一致,如何处理?

解析:投标报价出现不一致的情况时,不同的招标项目有不同的修正规则,所以先要判断属于什么招标项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的核算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其他项目以投标文件中的单价为准。需要注意:修正后的投标价格对该投标人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的,其投标做无效处理。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三条。

23.同一法定代表人或存在控股关系能否参与同一个标?

解析:《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都有类似规定:投标人的负责人相同或相互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招标。如果参加了,相关投标均无效。这种规定的立法目的是防止存在这种明显关系的公司协同投标,为增加中标概率串标、围标。现实中,确实有法定代表人隶属于同一集团的兄弟公司做同样的业务,虽然他们之间真实存在竞争机制,但又无法克服同一个法定代表人的问题。为了解决兄弟公司的投标问题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1)兄弟公司协商或由集团公司指示分别投不同的招标项目;

(2)建议招标人将大的招标项目分成不同的标段(包),然后分别投一个标段(包);

(3)组成联合体作为一个投标人参加投标,前提是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

24.投标人撤回和撤销投标文件有什么区别?投标保证金会被没收吗?

解析:撤回,是指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投标文件作为要约尚未生效,也就没有对招标人产生约束力,因此潜在投标人有权随时撤回其已经递交的投标文件,并可以主张返还投标保证金,完全取决于自己的意愿且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撤回已经提交的投标文件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以备案待查。在递交投标截止文件前撤回投标的潜在投标人可以再次递交投标材料,这是给了潜在投标人修改已递交的投标材料的机会,也可以彻底放放弃投标。同样,当投标有效期到期后,投标要约自然失效,投标人再次获得撤回投标的权利,同时可以向招标人主张返还其投标保证金。

而撤销是指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后投标有效期到期之前这段期间,投标文件的要约属性成立,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均产生了约束力,因此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招标人有权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此外,由于招投标活动属于平等主体之间进行的民事活动,而没收是我国《行政处罚法》和《刑法》规定的一种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属于公权力行为,并不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因此,没收投标保证金的说法不妥,应当是不予退还或者不予返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25.投标报名后不缴纳投标保证金,也不参与投标,是否能计入不良记录?

解析:不能。在政府采购中,针对供应商的某些违法行为可以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作为对该供应商的一种处罚手段。非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人也可以设立自己的不良记录名单,具体的操作可以参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

投标人无义务向招标人书面或口头说明其不参加投标,只需以不递交投标材料这种实际行动表示放弃投标即可,因此也不得以此为由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潜在投标人只有购买招标文件并经过阅读分析之后才能判断自己是否适合该项目,然后综合评估利润大小、自身产能和竞争状况等因素,才能决定是否投标。至于其是否参加投标、是否交纳保证金,完全由投标人自主决策,不能有任何强制性规定,更不能因此认为潜在投投标人违规,由此记入不良记录。

值得反复强调的是,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中均未规定投标人报名这一程序。公告发布后,不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在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时,就已登记相关基本信息,因此无须再有报名程序,更不得以报名后不投标为由计入不良记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七条。

1.投标文件制作中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解析:

1.仔细反复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招标人有关的招标答疑内容。

2.对招标条件中界定的有可能成为废标、无效标、无效报价等条款,可能被拒绝的重大问题扣分条件应绝对认真清理。

3.对招标申请书中的注意结果部分应该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格式分述清楚,内容准确。

4.报价中分项单价应严格把握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涨幅中。

5.施工组织方案应与项目施工方案一致。

6.所有承诺和招标文件一致。

7.质量、安全、金的等保障体系应严谨。

8.仔细检查招标一览表.特别是金额部分。

9.证件要和人员相符。

10.签字部分仔细检查、看盖章是否要每页都盖。

2.如何界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解析:无论是电子招标还是纸质招标,认定传统投标行为的法律依据还是紧扣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9条、第40条、第41条,只是电子招投标会带来一些新式的认定串标的手段,使认定串标行为变得容易很多。例如:

(1)电脑自动识别投标文件中规律化出价、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投标文件混装的识别电子投标CA证书为同一个;

(2)根据上传投标文件的IP地址字段识别是否为同一台电脑或者在同一个局域网内提交投标材料是否有合理理由;

(3)制作工程量清单所使用的报价软件的密码狗的用户信息一致,如果一致可视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3.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该怎么办?

解析: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但就招标文件内容、开标现场情况、资格审查结果、评标报告、定标结果进行投诉的,应当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4.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以向那些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投诉?

解析: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铁道、商务、民航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5.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有什么区别?

解析:

1、提交主体:投标保证金由所有投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仅由中标人提交。

2、保证金的期限:投标保证金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期限内提交,一般在投标同时提交;履约保证金应在签定正式施工合同前提交;投标保证金返还时间为签定施工合同或提供履约保证时的第28天;履约保证金返还时间为工程经验收合格之日或合同约定时间。

3、后果:没有按照招标文件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所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有瑕疵的,按废标处理;提交投标保证金但违反下述方投标保证金的两种情况之一,没收投标保证金;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将失去订立合同的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提交履约保证金方不履行合同,接受方可按合同约定没收保证金,并不以此为限;接受方不履行合同,须向提交方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并不以此为限。

4、目的:投标保证金的目的有二:其一,投标人在有效期内不能撤回其投标文件;一旦中标,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履约保证金的目的保证完全履行合同,主要要保证按合同约定的质量和工期条款履行合同。

6.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是否退回投标保证金?

解析:应当退回。撤回投标文件是指投标截止日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7.中标人是否可对中标项目进行分包、转包?

解析:不可以。依据多部门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要求,严格规范投标和履约行为,投标人应当依法诚信参加投标,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不得弄虚作假投标、串通投标、行贿谋取中标、恶意提出异议投诉或者举报,中标人不得将中标项目转包、违法分包。

8.哪些情形会被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

解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9.哪些情形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解析: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10.投标人如何处理清单漏项的问题?

解析:清单漏项问题如果是招标人的问题,投标人有权向招标人提出质疑,招标人进行澄清和补充。如果是投标人问题,要根据招标文件是否有相关的处理说明,如可以澄清可在清单后附表补充一般是允许的。如果属于未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条件的,则构成偏离,评标委员会可对其作出否决投标处理,如未构成偏离,则可以进行澄清。

11.招标项目如果没有组织公开唱标是否合法?

解析:不公开唱标违反法律规定。开标是招标投标活动中公开原则的重要体现,是为了让投标人了解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情况,也是招标人接受投标人监督的重要程序。组织招标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唱标的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存档备查,开标记录由开标工作人员签字确认,供评标委员会在评标环节使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12.招标文件要求正副本分开包装,但再加一个外包装未明确,这样是否会拒收?

解析:不合理。对投标文件要求密封的主要目的是防止投标信息泄露、避免串标,维护招投标活动的公正性。如果招标文件对密封有详细的要求,投标人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密封,而问题中这种增加外密封包的情况虽然属于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分开密封正副本的投标文件,但属于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与招标文件规定存在偏离,招标组织方应当允许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补完善后再提交即可,即投标人只要将外包装去除,内部的正副本满足密封要求,招标组织方就不应不受理其投标文件。

如果投标文件密封存在其他细微偏离情况,招标组织方可以详细记录实际情况并让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后予以接收。总之,如果不是构成投标信息泄露的密封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应当具体判断能否在截止时间前修补,难以判断的可记录下来交由评标委员会定夺,尽可能减少投标文件因密封不符合要求而被拒收的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13.开标时投标人未派人到场,投标文件被拒是否合理?

解析:法律规定招标人应当邀请投标人参加,投标人受邀参加或者不参加是法律授予投标人权利,只要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符合开标要求的投标文件交到指定地点,未参加的投标人视为认可开标结果,无需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14.未派人参加开标会,能否取消或否决投标人资格?

解析:招标中普遍遵循国际惯例,由投标人自主决定是否选派代表参加开标会。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制定时,大量项目要求投标人必须参加开标会议,有些项目甚至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开标会,否则投标无效。为解决现实问题,《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明确规定,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有权出席开标会,也可以自主决定不参加开标会。

开标会议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开标唱标,让投标人了解投标报价情况,并评估自己所处的竞争地位,以及中标的可能性。参加开标会是投标人的权利。是否参加开标会议,由谁参加开标会,均由投标人自主决定。因不参加开标会议就否决其投标,是不合法的。同样,因此否决投标人,对招标人也是不利的,因为是否参加开标会对投标文件的质量并无任何影响。如果否决其投标,就意味着招标人少了一个选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15.开标现场哪些问题可以提出异议?

解析:开标程序经常会遇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投标人可以就此当场提出异议:

(1)发现招标代理机构时钟与自己手表不一致开标时间以哪个为准?

(2)竞争对手迟到,招标代理机构允许其参与开标。

(3)第三家单位迟到,招标代理机构要求所有投标单位写承诺同意对其开标。

(4)竞争对手标书未按要求密封。

(5)投标人授权代表身份证明、授权书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准备齐全。

(6)唱标过程中竞争对手现场提交的降价声明作为投标报价。

(7)投标人出现选择性报价或有附加条件报价的情况。

开标主持人有义务记录开标过程中投标人提出的异议,并当场作出答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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