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保险劳动法》第一百七十条市级以内地方性上海市人民政府劳动者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对以下实行保险合同管理制度的情形展开监督管理检查和:(一)劳动者部门制订间接牵涉劳动者国计民生的规章或其继续执行的情形;(二)劳动者部门与劳动者订下和中止保险合同的情形;(三)劳务调派基层单位和劳务基层单位严格遵守劳务调派相关明确规定的情形;(四)劳动者部门严格遵守北欧国家相关劳动者组织工作天数和歇息加班明确规定的情形;(五)劳动者部门缴付保险合同签订合同的劳动者报酬和继续执行基本工资国际标准的情形;(六)劳动者部门参与每项工伤保险和交纳应缴的情形;(七)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它劳动者稽查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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