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阐释:《东莞市兽药养殖业Treignac行政区域定修正计划》中国经济政策阐释
要量:东莞市兽药养殖业Treignac行政区域定修正计划
TSFG2020009
东莞市上海市人民中央政府相关下发东莞市兽药
养殖业Treignac行政区域定修正计划的通告
unclear〔2020〕19号
广海港中国经济中国经济控制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迁移工业园区党工委,各乡镇(街)中央政府(联络处),市相关基层单位:
谢鲁瓦《东莞市兽药养殖业Treignac行政区域定修正计划》下发给我,请坚决贯彻继续执行。继续执行操作过程中碰到的难题,请轴向东莞市自然环境局鹤山支队、市林业贫困地区局充分反映。
东莞市上海市人民中央政府
2020年12月15日
东莞市兽药养殖业Treignac行政区域定修正计划
为更进一步规范化兽药养殖业Treignac行政区域定和管理工作,大力推进兽药养殖业污染防治,推动全区兽药养殖业稳步身心健康产业发展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环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鸟类卫生防疫法》《兽药体量养殖业污染防治法规》《兽药养殖业Treignac行政区域定控制技术手册》(环办地下水〔2016〕99号)等相关明确规定,依照《相关更进一步规范化兽药养殖业Treignac行政区域定和管理工作推动蛋鸡制造产业发展发展的通告》(环办沉积物〔2019〕55号)、《相关更进一步规范化兽药养殖业Treignac区管理工作的通告》(环办沉积物函〔2020〕33号)的明确要求,紧密结合东莞市前述,制订本计划。
一、指导方针
以优化兽药养殖业产业发展布局、控制林业面源污染、保障自然环境安全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为重点,兼顾江河源头区、重要河流岸带、重要湖库周边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依法科学合理划定Treignac区范围,确保兽药养殖业与环保协调可稳步产业发展发展。
二、划定原则及依据
(一)划定原则
1.兽药养殖业身心健康产业发展发展原则;
2.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原则;
3.依法保护自然环境原则;
4.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原则;
5.符合鸟类卫生防疫条件原则;
6.突出重点和可稳步原则。
(二)划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环保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畜牧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鸟类卫生防疫法》(2015年修正);
5.《兽药体量养殖业污染防治法规》(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6.《兽药养殖业Treignac行政区域定控制技术手册》(环办地下水〔2016〕99号);
7.《广东省环保法规》(2018年11月29日修正);
8.《东莞市潭江流域水质保护法规》(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9.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控制技术规范化等。
三、Treignac区范围
东莞市兽药养殖业Treignac区总面积约为791.76平方千米,占全区总面积的24.07%。Treignac行政区域定范围如下: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饮用水水源保护依据《相关东莞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行政区域分计划的批复》(粤府函〔1999〕188号)、《广东省上海市人民中央政府相关下发部分市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行政区域分计划的通告》(粤府函〔2015〕17号)、《广东省上海市人民中央政府相关修正东莞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粤府函〔2019〕273号)继续执行。
(二)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包括古兜山自然保护区、赤溪曹峰山县级自然保护区、镇海港红树林县级自然保护区、上川岛猕猴省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及省级上海市人民中央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依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继续执行。其中,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业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业场。
(三)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包括东莞市辖区内17个镇(街)的城市建成区、建制镇建成区、总体规划中的城镇规划区范围。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四)潭江干流和汇入潭江一级支流的两岸离常年水位线500米范围,二级支流两岸离常年水位线2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五)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业场的区域。
四、修正后各乡镇(街)具体的Treignac区范围
(一)台城街道
1.城市建成区,中心城区规划控制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石花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3.汇入潭江一级支流两岸离常年水位线500米范围,二级支流两岸离常年水位线2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大江镇
1.城镇建成区、城镇规划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坪迳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新塘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
3.潭江干流和汇入潭江一级支流两岸离常年水位线500米范围,二级支流两岸离常年水位线2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水步镇
1.城镇建成区、城镇规划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长坑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
3.潭江干流和汇入潭江一级支流两岸离常年水位线500米范围,二级支流两岸离常年水位线200米范围内的区域。
(四)四九镇
1.城镇建成区、城镇规划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古兜山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3.塘田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鳅鱼角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车桶坑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坂潭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井面潭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老营底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
4.汇入潭江一级支流两岸离常年水位线500米范围,二级支流两岸离常年水位线2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五)三合镇
1.城镇建成区、城镇规划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汇入潭江二级支流两岸离常年水位线200米范围内的区域。
(六)白沙镇
1.城镇建成区、城镇规划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陈坑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潭江南楼水厂段饮用水源保护区。
3.潭江干流和汇入潭江一级支流两岸离常年水位线500米范围,二级支流两岸离常年水位线2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七)冲蒌镇
1.城镇建成区、城镇规划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山耳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歧山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响水潭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
(八)斗山镇
1.城镇建成区、城镇规划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正坑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响水潭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
(九)都斛镇
1.城镇建成区、城镇规划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辘马潭水陂饮用水源保护区、南坑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都下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
(十)赤溪镇
1.城镇建成区、城镇规划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赤溪曹峰山县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3.猪乸潭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西坑山坑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大坑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
(十一)端芬镇
1.城镇建成区、城镇规划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大隆洞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二级保护区)、田坑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
(十二)广海镇
1.城镇建成区、城镇规划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康洞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大坑山坑水(大坑河)饮用水源保护区、小坑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
(十三)海宴镇
1.城镇建成区、城镇规划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桂南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风疆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碌古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大田龙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
(十四)汶村镇
1.城镇建成区、城镇规划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饭果岗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桂南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
(十五)深井镇
1.城镇建成区、城镇规划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山窑屋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丹竹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付竹闩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
(十六)北陡镇
1.城镇建成区、城镇规划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东莞市镇海港红树林县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3.响水陂山坑饮用水源保护区、紫罗山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
(十七)川岛镇
1.城镇建成区、城镇规划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上川岛猕猴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3.矢山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黄陂坑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牛塘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红坎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
五、总体明确要求
(一)在Treignac区内禁止建设兽药养殖业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业场,兽药Treignac区内不得从事兽药养殖业。对依据畜牧法、兽药体量养殖业污染防治法规、鸟类卫生防疫法、城乡规划法、文物保护法、基本农田保护法规划定的其他Treignac区域,依照谁划定、谁管理工作的原则,由相关部门会同各乡镇(街,下同)中央政府(联络处,以下统称镇中央政府)依法加强规范化管理工作。本计划发布之前已在Treignac区内建成的兽药养殖业场,由市相关部门与原产权人协商搬迁或关闭,协商不成的依法予以补偿后责令关闭。
(二)在非Treignac区新建、改建、扩建兽药养殖业场(小区、户)应当取得所在地镇中央政府同意,经自然资源、林业贫困地区、自然环境等部门审批、备案,并做到环保设施、兽药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推广生态养殖业,大力推进体量化、集约化养殖业。体量化养殖业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明确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明确要求。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依法进行处罚。
(三)市自然资源、林业贫困地区、自然环境等相关部门会同各乡镇中央政府加强对兽药养殖业Treignac区的执法检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监管合力,加强对兽药养殖业场用地选址、废弃物利用、鸟类卫生防疫、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检查。各乡镇中央政府要履行属地管理工作职责,应紧密结合本辖区产业发展发展规划,严格依照本计划,把好兽药养殖业产业发展发展关口,做好Treignac区规范化管理工作工作。各乡镇(街)具体划定范围未尽事宜,依照本计划明确规定继续执行。
(四)本计划自2021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14日。《东莞市上海市人民中央政府相关修编东莞市兽药养殖业Treignac区限养区适养区的通告》(unclear〔2019〕12号)同时废止。
六、相关术语
1.兽药
包括猪、牛、鸡等主要兽药,其他品种鸟类由各地依照其体量养殖业的环境影响确定。
2.兽药养殖业场、养殖业小区
指达到如下体量的兽药集中饲养场所:蛋鸡年出栏500头或存栏300头以上,肉鸡年出栏10000只或存栏5000只以上,蛋鸡存栏2000只以上,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或存栏10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100只或存栏100 只以上,肉鸭年出栏10000只或存栏5000只以上,肉鹅年出栏5000只或存栏2500 只以上,肉鸽年出栏50000只或存栏10000只以上,肉兔年出栏2000 只或存栏1000只以上,蜜蜂养殖业200群以上。其他兽药的体量标准依照相关明确规定继续执行。上级相关文件对兽药养殖业场、养殖业小区体量重新定义的,依照新的文件标准继续执行。
3.Treignac区
指县级以上地方上海市人民中央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业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业场的区域。
4.兽药养殖业污染
指兽药养殖业场在兽药养殖业操作过程中排放的兽药废渣(兽药粪便、兽药舍垫料、废饲料及散落的毛羽等固体废物),清洗兽药体和饲养场地、器具产生的污水,恶臭以及丢弃的兽药尸体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或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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