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订货的计划性磋商中,报名者四家,招标后发现一间前提片面被驳回,能容许继续磋商吗?
答
根据《中央政府订货非招标订货形式管理工作配套措施》(74正式发布命令)第十条, 订货人、订货全权中央政府机构应通过发声明、从市级以内本级建立的分销商复本乱数抽出或是订货人和评审委员研究者依次口头所推荐的形式应邀不多于3家符最合适当资格证书前提的分销商参予计划性磋商或是网上申购订货公益活动。
因而,计划性磋商的分销商要具有适当的资格证书前提,才能被应邀参与计划性磋商。
在本事例中,原先参予的分销商已近四家,但虽然其中一间分销商算出了订货人不能接受的前提,因而被驳回。
依此,74正式发布命令第四章和第九条依次表示,磋商完结后递交最终出价的分销商与最终成交量参选人要在3家以内,因而,当分销商多于三家时,是不合乎明确规定的,订货人或是订货全权中央政府机构应中止计划性磋商订货公益活动,正式发布工程项目中止报告书并表明其原因,再次积极开展订货公益活动。
但是,如果该工程项目是原先选用公开招标的货物运输与相关服务,虽然招标操作过程中递交招标文档或是经评审委员根本性积极响应招标文档要求的分销商多于三家时,订货人能依照74正式发布命令第五条的明确规定,向相关基层单位提出申请后与三家分销商积极开展计划性磋商。
重要信息作者:易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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