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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dmin   2022-09-24 15:37   105 人阅读  0 条评论

安监局工巡局盔鼠〔2016〕9号

各县、省、省辖市及新疆军区安全生产市场监管局,各市级灵石县纪检:

为规范化业余环境卫生控制技术服务工程项目政府机构检验组织机构工作,确保检验公益活动主观公平、检验统计数据真实世界精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业余病保护法》及《业余环境卫生控制技术服务工程项目政府机构市场监管暂行明确规定》(北欧国家安全管理处令第50号)等相关明确规定,北欧国家安全管理处研究制订了《业余环境卫生控制技术服务工程项目政府机构检验组织机构工作规范化》。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图伦区。

业余环境卫生控制技术服务工程项目政府机构检验组织机构工作规范化

第二条 为规范化业余环境卫生控制技术服务工程项目政府机构检验组织机构工作,确保检验公益活动主观公平、检验统计数据真实世界精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业余病保护法》及《业余环境卫生控制技术服务工程项目政府机构市场监管暂行明确规定》(北欧国家安全管理处令第50号)等相关明确规定,制订本规范化。

第三条 本规范化所称检验,是指业余环境卫生控制技术服务工程项目政府机构(下列全称控制技术服务工程项目政府机构)为劳动部门展开的业余病危害性因素不定期检验,为建设工程项目业余病危害性赞扬和劳动部门业余病危害性现况赞扬展开的检验。

第三条 控制技术服务工程项目政府机构应加强专精控制技工管理,建立专精控制技工亲笔签名辨识资料库及其规章制度,不定期组织机构技术培训,确保其业务潜能满足用户业余环境卫生控制技术服务工程项目需要。

第五条 业余环境卫生检验组织机构工作应按照北欧国家业余环境卫生法规、技术标准化明确要求的业务流程和文本积极开展(检验组织机构工作业务流程见附带1),严禁更动、精简业务流程和相关文本。

第九条 控制技术服务工程项目政府机构从事检验公益活动前,应与劳动部门(或委派单位)签定控制技术服务工程项目合约(或协定),明确检验类型、检验覆盖范围、收费项目标准或合约价格、完成时间及双方的基本权利和基本权利等文本。

签定控制技术服务工程项目合约(或协定)前,控制技术服务工程项目政府机构应依照检验组织机构工作的来源、性质、覆盖范围和文本等,结合自身证照条件和控制技术潜能,按明确要求组织机构积极开展合约评审委员。

第七条 控制技术服务工程项目政府机构应司法机关独立积极开展业余环境卫生检验组织机构工作,因计算方法证书覆盖范围限制或样本保存限期有特殊明确要求等原因需委派其他控制技术服务工程项目政府机构展开检验的,委派检验样本数量应满足用户《业余环境卫生控制技术服务工程项目政府机构组织机构工作规范化》(安监局工巡局盔鼠〔2014〕39号,下列全称《组织机构工作规范化》)的明确要求,且委派检验工程项目类型数严禁超过检验工程项目类型数目的30%。

第七条 控制技术服务工程项目政府机构应按照业务流程和下列明确要求积极开展现场调查(包括组织机构工作日写实):

(一)现场调查应覆盖检验覆盖范围内全部组织机构工作场所。

(二)现场调查应至少包括下列文本:

1.劳动部门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地址、劳动定员、岗位划分、组织机构工作班制。

2.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辅材料,生产的产品、副产品和中间产物等的类型、数量、纯度、杂质及其理化性质。

3.生产工艺和设备,包括设备类型、数量及其布局;主要工艺参数,生产方式,生产状态。

4.各岗位(工种)作业人员的组织机构工作状况,包括作业人数、组织机构工作地点及停留时间、组织机构工作文本和组织机构工作方式;接触业余病危害性的程度、频度及持续时间。

5.组织机构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的产生和扩散规律、存在状态、估计浓度。

6.组织机构工作场所环境卫生状况和环境条件、业余病防护设施及运行情况、个人防护用品及使用情况。

(三)现场调查应至少由2名专精控制技工完成,且应包括相关行业工程控制技工。

(四)现场调查应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展开,且现场调查的时间应至少覆盖1个组织机构工作日。

(五)现场调查应实时记录(现场调查记录表参照附带2),并经劳动部门陪同人员签字确认。

(六)在劳动部门显著标志物位置前拍照(摄影)留证并归档保存。

(七)依照实际情况,可在现场调查时积极开展预采样,预采样不能代替现场采样。

第八条 控制技术服务工程项目政府机构应在现场调查的基础上,制订现场采样和检验计划。按照《组织机构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化》(GBZ159)、《组织机构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GBZ/T189)和《组织机构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GBZ/T192)等标准明确要求,确定有代表性的采样点和采样对象、采样数量、采样时段,依照业余病危害性因素的业余接触限值类型确定采样方法,绘制现场采样点设置示意图。

现场采样和检验计划应至少包括劳动部门名称、检验类型、检验任务编号、检验工程项目名称(业余病危害性因素名称)、岗位(工种)、采样点或采样对象、采样方式(个体采样或定点采样)、采样时段、采样时间、样本数量、采样日期、仪器设备、空气收集器、采样流量、样本保存期限和保存条件、编制人、审核人、批准人、编制日期等信息(现场采样和检验计划表参照附带3)。

现场采样和检验计划应经控制技术服务工程项目政府机构控制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九条 控制技术服务工程项目政府机构在积极开展现场采样前,应依照现场采样和检验计划做好下列准备组织机构工作:

(一)下达现场采样任务,做好任务分工。

(二)准备好符合采样明确要求的仪器设备,检查其性能规格(包括防爆性能)、电池电量、计算方法检定或校准有效期等情况,按明确要求领用仪器设备并做好记录。

(三)做好仪器设备的充电、流量校准等组织机构工作。校准流量时,必须串联与采样相同的空气收集器,并做好记录。

(四)准备好现场采样所需的空气收集器、相关滤料和试剂,确保其质量完好、数量充足。

(五)备齐现场采样记录表格。

(六)为现场采样人员配备适宜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条 控制技术服务工程项目政府机构应按照下列明确要求积极开展现场采样(包括利用便携式仪器设备对危害性因素展开现场测量):

(一)按照GBZ159、GBZ/T189、GBZ/T192及《组织机构工作规范化》等技术标准化的明确要求,在正常生产状况下展开现场采样。

(二)每个采样点现场采样应由至少2名以上专精控制技工完成。采样人员应遵守劳动部门组织机构工作场所安全环境卫生明确要求,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采样前应观察和了解组织机构工作场所环境卫生状况和环境条件,核实确认采样点、采样对象、采样时段、检验工程项目等信息。

(三)现场采样应选定有代表性的采样对象或采样点、采样时段,应包括业余病危害性因素浓度(强度)最高的组织机构工作日和时段、接触业余病危害性因素浓度(强度)最高和接触时间最长的劳动者。采样点和采样对象的数量必须满足用户标准明确要求。

(四)有害物质样本的采集应优先采用个体采样方式。业余接触限值为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的有害物质的采样,应优先采用长时间采样,采样时间尽可能覆盖整个组织机构工作班;采用定点短时间方式采样的,应在有害物质浓度不同时段分别展开采样,且同一采样点至少采集3个不同时段的样本。作业人员在不同组织机构工作地点组织机构工作或移动组织机构工作时,应依照组织机构工作情况在每个组织机构工作地点或移动覆盖范围内分别设置采样点。

业余接触限值为最高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或超限倍数的有害物质的采样,应选择接触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作业人员或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组织机构工作地点,在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时段展开采样,严禁随机选取采样对象或采样点。当现场浓度波动情况难以确定时,应在1个组织机构工作班内不同时段展开多次采样。

(五)化学因素现场采样的频次应满足用户GBZ159明确要求,物理因素现场应至少测量1个组织机构工作日。

(六)现场环境条件应满足用户采样条件及仪器设备使用明确要求。采样时,应观察仪器设备的运行状态,保持流量稳定,在空气收集器的采集容量饱和前及时更换收集器。采样时,严禁在采样点处理样本(如打开滤膜夹或倒出吸收液),防止样本污染。

(七)采样时,应按明确要求采集空白对照样本,同一检验工程项目同一批次样本至少采集3个空白对照样本。

(八)采集样本应有唯一性标识。

(九)现场采样记录应实时填写,并经劳动部门陪同人逐页签字确认。记录信息应至少包括检验任务编号、样本名称、样本编号、采样点或采样对象、采样设备名称及编号、生产状况、业余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情况、采样起止时间、采样流量、环境气象条件参数(温度、湿度、气压)、采样人、陪同人等相关信息(现场采样记录表和现场测量记录表参照附带4和附带5)。

(十)除涉及北欧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控制技术秘密及特殊明确要求的工程项目外,控制技术服务工程项目政府机构应对现场采样情况展开拍照(摄影)留证。因故不能拍照(摄影)留证的,需劳动部门书面确认。

第十一条 样本运输应确保样本性质稳定,避免污染、损失和丢失。对于不稳定的样本,应采取必要措施妥善保存。

空白对照样本应独立包装,与采集样本一并放置、运输、储存。

第十二条 控制技术服务工程项目政府机构应加强样本接收、流转管理,确保各环节受控。样本接收人员检查并确认样本标签、包装完整后,填写样本交接记录。样本有异常或处于损坏状态,应如实记录,采取相关处理措施,必要时应重新采样。

样本交接记录至少应包括检验任务编号、样本名称、样本编号、样本状态、样本数量、样本保存条件、交接日期、交接时刻、交接人员等信息。

第十三条 控制技术服务工程项目政府机构应依照检验方法的明确要求,对采集样本、空白对照样本展开预处理。样本应在检验方法明确要求的有效保存期限内完成预处理和测定。

第十四条 控制技术服务工程项目政府机构应按照下列明确要求展开样本测定:

(一)按照实验室证照认定批准的检验方法展开样本测定。

(二)仪器设备性能应满足用户检验方法的明确要求,且通过计算方法检定或校准,并在有效期内。

(三)实验室环境条件应满足用户仪器设备使用和检验方法明确要求。对环境条件有特殊明确要求的天平室、理化分析室、热解吸室等,应按明确要求对环境条件展开控制并实时记录相关参数。

(四)按照操作规程展开仪器设备操作,记录仪器使用时状态、使用日期、样本名称、样本编号、使用人等信息。

(五)标准物质及化学试剂、试验用水等应满足用户检验方法明确要求,并确保其质量。标准物质及化学试剂使用、配制应实时记录,记录应完整、清晰,记录文本应至少包括标准物质或化学试剂的名称、批号、生产单位、配制时的环境条件、配制浓度、配制方法、配制日期、配制人等信息。标准溶液优先采用北欧国家认可的标准物质展开配制,低浓度的标准溶液宜当日配制和使用。

(六)按照检验方法的明确要求配制相应的标准系列,制作标准曲线;标准系列应现用现制,严禁使用过期的标准曲线展开分析。对同一天分析的不同检验任务的样本,使用相同标准曲线时,应有可溯源的标准曲线使用记录。

(七)在样本测定前,应展开质控样本测定,测定结果满足用户质控明确要求后,方可展开样本测定。样本测定过程中,应依照仪器设备的稳定性,同一检验工程项目每分析10~30个样本应展开质控样本分析,检查分析条件的变动。质控样本测定结果应在质控标准值覆盖范围内,或在质控图控制线覆盖范围内。质控样本可直接外购或单独配制。如无质控样本,可采用加标回收率展开质量控制,加标回收率应确保在75%~105%。

(八)依照样本、空白对照样本的实验室分析结果和采样体积计算待测物浓度。

(九)对保存限期有明确要求需展开现场测定的样本,应按实验室证照认定的检验方法展开测定,使用的便携式仪器应在计算方法检定有效期内,仪器设备的控制技术指标应满足用户检验方法的明确要求。现场测定应在对样本无污染的场所展开,环境条件应满足用户仪器设备使用明确要求和检验方法明确要求,并做好记录。

(十)实验室分析(包括现场测定)记录应至少包括检验任务编号、检验工程项目、样本编号、检验依据、检验参数、检验日期、环境条件参数(温度、湿度、气压)、样本处理、仪器设备(名称、型号及编号)、仪器设备条件参数、标准物质、标准曲线、质控样本、检验结果等信息(实验室分析记录表参照附带6)。

第十五条 检验结果处理应满足用户下列明确要求:

(一)应按照技术标准化展开数值转换,并记录转换过程。

(二)应采用法定计算方法单位,按照技术标准化展开数值修约。

(三)检验结果按照下列原则表示:

1.业余接触限值为整数的,检验结果原则上应保留到小数点后1位;业余接触限值为非整数的,检验结果应比业余接触限值数值小数点后多保留1位。

2.当样本未检出时,检验结果表示为小于最低检出浓度,最低检出浓度至少保留1位有效数字。

3.当空白对照样本未检出时,检验结果表示为未检出。

(四)严禁随意剔除相关统计数据,人为干预检验结果。当出现可疑统计数据需舍弃时,应分析原因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检验组织机构工作中的各种原始记录应使用受控的记录表格,及时、如实记录。记录信息应全面、清晰、完整,按明确要求书写、复核、签字。记录划改应规范化,采用杠改方式,并由划改人签字或盖章。

第十七条 控制技术服务工程项目政府机构应按照下列明确要求向劳动部门(或委派单位)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样式见附带7):

(一)检验报告应有唯一性标识,页码和总页数标识,表明检验报告结束的标识。

(二)检验报告应有证照认定标识,控制技术服务工程项目政府机构公章或检验专用章,并加盖骑缝章。

(三)检验报告应注明检验类型。分次完成的不定期检验工程项目,应注明当次检验覆盖范围。

(四)检验报告文本应完整、规范化、信息全面,至少包括劳动部门名称和地址、控制技术服务工程项目政府机构名称、检验任务编号、采样点或采样对象、采样日期、采样时间、采样方式、仪器设备名称及编号、检验依据、检验日期、检验结果、审核人、授权签字人等信息。

(五)不定期检验报告除列出检验结果外,应按照业余接触限值明确要求汇总检验结果,并给出是否符合业余接触限值明确要求的结论,分析超标主要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建议。

第十八条 控制技术服务工程项目政府机构应通过下列措施加强检验组织机构工作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和控制:

(一)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体系文件应涵盖检验组织机构工作的全部业务流程和文本,满足用户检验组织机构工作的质量明确要求,具有可操作性。

(二)仪器设备应按明确要求展开计算方法检定或校准,不定期实施期间核查,并做好维护、保养。

(三)制订和实施内部质量控制计划,通过空白对照、比对、样本复测、加标、质控样本分析等方法加强内部质量控制。

(四)不定期参加实验室间比对、潜能验证等外部质量控制公益活动。

(五)制订人员培训、监督管理检查、仪器设备计算方法检定或校准、仪器设备维护保养、期间核查、内审、管理评审委员、质量控制等年度计划,并严格实施。

(六)检验组织机构工作各环节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均应按明确要求展开审核,并有质量监督管理记录。审核人需经授权并具有中级以上控制技术职称。

第十九条 检验组织机构工作结束后,应将检验过程中产生的资料按明确要求归档保存,确保检验过程可溯源。检验资料库应至少包括下列文本:

(一)控制技术服务工程项目合约(或协定)。

(二)合约评审委员记录。

(三)现场调查、组织机构工作日写实等相关原始记录。

(四)现场采样和检验计划及审核记录。

(五)现场采样记录、现场测量记录、样本接收流转保存记录、实验室分析记录、原始谱图及计算过程记录等相关原始记录。

(六)控制技术服务工程项目过程影像资料。

(七)检验所需的控制技术资料。

(八)检验报告及审核记录。

(九)其他与检验相关的记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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