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南通海门区某农贸法院审理了一起工作人员因疫情防控无法正常复工,用人单位以此为由排除休息条约引发的纠纷案件。法院支持该员工请求公司支付费用以排除rest条约经济赔偿的诉讼。
王是一名来自外省的员工,于2016年5月加入南通的家庭科技公司。2020年1月中旬,王回家过年。因为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节后什么都没发生。2020年2月底,科技公司给王邮寄了一份通知,恳求他在2020年3月9日做点什么。如果他当天超过三个工人做某件事,会被视为试图辞职和公司排除休息的努力。
王接到公司通知后,以疫情约束为由,恳求科技公司出具恢复确认。科技公司未出具确认书,王未在科技公司任职。
后王以公司犯罪排除休息条约为由,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恳求被告支付排除休息条约的经济补偿金,迟延恢复物等。仲裁委审理后,审判公司支付王迟延追偿款7000余元。王不服,向海门法院提起诉讼。
海门法院认为,春节假期后因疫情原因未能正常开工,情有可原。王在接到科技公司的恢复通知后,提出通过微信出具恢复确认,否则不能出入外省,符合当时疫情防控的实际情况。科技公司不予理会,明显不妥。因此,科技公司虽未按休息标准认定王旷工,但决定排除休息条约。但其认定王工作努力离职,并终止向王支付休息补偿金,主张休息条约已被排除,毫无根据。
法院认为,科技公司明确不同意继续履行剩余条约,双方的剩余条约被排除在外。王诉请被告花费诉讼请求获得排除其余条约的经济补偿,应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科技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在两次庭审中,双方达成调整,我宁愿从科技公司支出王排除其余条约的经济补偿金共计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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