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处罚

 admin   2022-09-25 23:46   100 人阅读  0 条评论

行政权名称

对建筑工程民营企业安管相关人员未原则上办理手续合格证书更改的行政处罚

行政权代码

650100216CF231

行政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责主体

乌鲁木齐建设委员会

实施依照

《建筑工程民营企业主要相关人士、项目相关人士和现职安全可靠制造管理相关人员安全可靠制造管理明确规定》 第十条:安管相关人员未原则上办理手续合格证书更改的,由市级以内地方上海市人民政府住房建设局行政部门勒令时限撤废,第一百七十条1000元以内5000元以下的罚金。

职责事项

行政行政部门及其工作相关人员有以下犯罪行为之一的,对间接负责的主管相关人员和其它间接职责相关人员,司法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犯法者的,司法部门追责民事职责:1.对应予以阻止和行政处罚的违规犯罪行为未予阻止、行政处罚,以致国民、民营企业法人或是其它组织机构的权益、公权力和秩序遭受侵害的;2.不司法部门立案检举、检举或是立案后未在原则上期限内处理的;3.对合乎批捕前提而未予批捕的;4.对不合乎批捕前提而批捕调查的;5.违规实行检查举措或是执行举措,给国民窃盗或是财产导致侵害、给民营企业法人或是其它组织机构导致经济损失的;6.没有原则上的行政处罚依照的;7.违背原则上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擅自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9.对原告进行行政处罚不采用罚金、充公钱财发票或是采用非原则上部门拟写的罚金、充公钱财发票的;10.违背法律明确规定自行上交罚金的;11.将罚金、充公的违规税金或是钱财侵吞、侵吞或是隐性侵吞的;12.采用或是损坏扣留的钱财,对原告导致经济损失的;13.外泄国家秘密、国家机密以及滥用行政权、以权谋私、贪污、以权谋私的;14.为谋取本单位私欲,对应转交司法部门追责民事职责的不转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15.其它法律、法规、法规、文件明确规定的犯罪行为。

追责情形

1.批捕职责:按照批捕前提在明确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批捕(未予批捕应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场一次性告知。2.调查职责:对违规违规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司法部门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相关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原告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监察回避制度。3.审查职责:应对案件违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原告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是重大违规犯罪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市建委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小组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职责: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原告违规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职责: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依照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职责:《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明确规定期限内司法部门送达原告。7.执行职责:监督原告在明确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原告在原则上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司法部门采取加行政处罚金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举措。8.其它法规政策明确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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