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地税局天津市地方地税局有关正式发布<地税行政处罚裁量工作方案>的报告书》明确规定,税款未依照明确规定的时限备案办理相关手续地税注册登记、更改或已过期地税注册登记的,未依照明确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地税注册营业执照件校正或是年审相关手续的由地税机关勒令时限撤废,并按下列明确规定处置:
(一)在地税机关勒令时限撤废的时限(下列全称限改时限)内撤废的,未予行政处罚。
(二)在限改期内仍未撤废的,按下列明确规定处置:
1.欠费1个月以上的,处200元下列罚金;
2.欠费1个月以上3个月下列的,处200元以上600元下列罚金;
3.欠费3个月以上5个月下列的,处600元以上1000元下列罚金;
4.欠费5个月以上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下列罚金;
(三)违反者的,处2000元(含)以上l多万元下列的罚金。
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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