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卖类强制性B股
1、深市SSD
(一)在筑地仅发售A股优先股的信托子公司,已连续120个季度透过筑地证券买卖与此同时实现的总计优先股成交高于500亿股,或是已连续20个季度的每星期优先股深市均高于港币1元;
(二)在筑地仅发售B股优先股的信托子公司,已连续120个季度透过筑地证券买卖与此同时实现的总计优先股成交高于100亿股,或是已连续20个季度的每星期优先股深市均高于港币1元;
(三)在筑地既发售A股优先股又发售B股优先股的信托子公司,其A、B股优先股的成交或是深市与此同时冲破前项第(一)项和第(二)项明确规定的国际标准;
(四)信托子公司小股东数目已连续20个季度(不含子公司首度公开发售优先股挂牌上市之日20个季度)每星期均高于2000人;
(五)信托子公司已连续20个季度在筑地的每星期优先股尾盘总市值均高于港币3亿;
(六)筑地判定的其它情况。
2、双创板
(一)透过筑地证券买卖已连续120个季度与此同时实现的总计优先股成交高于200亿股;
(二)已连续20个季度每星期优先股深市均高于1元;
(三)已连续20个季度在筑地的每星期优先股尾盘总市值均高于3亿;
(四)已连续20个季度每星期小股东数目均高于400人;
(五)筑地判定的其它情况。
3、深市SSD(中小板)
与深市SSD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
4、创业板
与双创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
二、财务类强制性B股
1、深市SSD
13.3.1
信托子公司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相关财务指标冲破本节明确规定的财务类强制性B股情况的,筑地对其优先股实施B股风险警示。信托子公司已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相关财务指标冲破本节明确规定的财务类强制性B股情况的,筑地决定终止其优先股挂牌上市。
13.3.2
信托子公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筑地对其优先股实施B股风险警示:
(一)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高于港币1亿,或追溯重述后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高于港币1亿;
(二)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子公司已披露的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是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冲破第(一)项、第(二)项情况的;
(五)筑地判定的其它情况。
2、双创板
与深市SSD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
3、深市SSD(中小板)
与深市SSD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
4、创业板
与深市SSD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
三、规范类强制性B股
1、深市SSD
13.4.1
信托子公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筑地对其优先股实施B股风险警示:
(一)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是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子公司未在明确规定期限内改正,子公司优先股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下一季度起停牌,此后子公司在优先股及其衍生品种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二)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或是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子公司优先股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下一季度起停牌,此后子公司在优先股及其衍生品种停牌2个月内仍未披露;
(三)因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子公司所披露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改正,子公司优先股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下一季度起停牌,此后子公司在优先股及其衍生品种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四)因信息披露或是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筑地要求限期改正但子公司未在明确规定期限内改正,子公司优先股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下一季度起停牌,此后子公司在优先股及其衍生品种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五)因子公司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已连续20个季度不再具备挂牌上市条件,子公司优先股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下一季度起停牌,此后子公司在优先股及其衍生品种停牌1个月内仍未解决;
(六)子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性解散;
(七)法院依法受理子公司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申请;
(八)筑地判定的其它情况。
13.4.14
信托子公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筑地决定终止其优先股挂牌上市:
(一)子公司优先股因第13.4.1条第一款第(一)项明确规定情况被实施B股风险警示之日后2个月内,仍未披露经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
(二)子公司优先股因第13.4.1条第一款第(二)项明确规定情况被实施B股风险警示之日后2个月内,仍未披露符合要求的年度报告或是半年度报告;
(三)子公司优先股因第13.4.1条第一款第(三)项明确规定情况被实施B股风险警示之日后2个月内,半数以上董事仍然无法保证子公司所披露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子公司优先股因第13.4.1条第一款第(四)项明确规定情况被实施B股风险警示之日后2个月内,仍未按要求完成整改;
(五)子公司优先股因第13.4.1条第一款第(五)项明确规定情况被实施B股风险警示之日后6个月内,仍未解决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问题;
(六)子公司优先股因第13.4.1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明确规定情况被实施B股风险警示,子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是被撤销等强制性解散条件成就,或是法院裁定子公司破产;
(七)子公司未在明确规定期限内向筑地申请撤销B股风险警示;
(八)子公司撤销B股风险警示申请未被筑地同意。
2、双创板
与深市SSD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
3、深市SSD(中小板)
与深市SSD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
4、创业板
与深市SSD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
四、重大违法类强制性B股
1、深市SSD
13.5.1
本准则所称重大违法类强制性B股,包括下列情况:
(一)信托子公司存在欺诈发售、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是其它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挂牌上市地位,其优先股应当被终止挂牌上市的情况;
(二)信托子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是严重影响挂牌上市地位,其优先股应当被终止挂牌上市的情况。
13.5.2
信托子公司涉及第13.5.1条第(一)项明确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筑地决定终止其优先股挂牌上市:
(一)子公司首度公开发售优先股申请或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是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
(二)子公司发售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挂牌上市,申请或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是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是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
(三)子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是重大遗漏,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判定的事实,导致已连续会计年度财务类指标已实际冲破本章第三节明确规定的终止挂牌上市情况;
(四)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判定的事实,子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已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合计达到5亿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的50%;或是子公司披露的净利润已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净利润金额合计达到5亿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净利润合计金额的50%;或是子公司披露的利润总额已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利润总额金额合计达到5亿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利润总额合计金额的50%;或是子公司披露的资产负债表已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资产负债表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5亿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净资产合计金额的50%(计算前述合计数时,相关财务数据为负值的,则先取其绝对值再合计计算);
(五)筑地根据信托子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影响等因素判定的其它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情况。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统称欺诈发售强制性B股情况,第(三)项至第(五)项统称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强制性B股情况。
13.5.3
信托子公司涉及第13.5.1条第(二)项明确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筑地决定终止其优先股挂牌上市:
(一)信托子公司或其主要子子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是被撤销;
(二)信托子公司或其主要子子公司被依法吊销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许可证,或是存在丧失继续生产经营法律资格的其它情况;
(三)筑地根据信托子公司重大违法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程度,结合子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类型、对子公司生产经营和挂牌上市地位的影响程度等情况,认为子公司优先股应当终止挂牌上市的。
2、双创板
与深市SSD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
3、深市SSD(中小板)
与深市SSD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
4、创业板
与深市SSD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
五、主动B股
1、深市SSD
13.7.1
信托子公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向筑地申请主动终止挂牌上市:
(一)子公司小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优先股在筑地的买卖,并决定不再在筑地买卖;
(二)子公司小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优先股在筑地的买卖,并转而申请在其它买卖场所买卖或转让;
(三)子公司向所有小股东发出回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子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挂牌上市条件;
(四)子公司小股东向所有其它小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子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挂牌上市条件;
(五)除子公司小股东外的其它收购人向所有小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子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挂牌上市条件;
(六)子公司因新设合并或是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
(七)子公司小股东大会决议子公司解散;
(八)中国证监会和筑地认可的其它主动终止挂牌上市情况。
2、双创板
与深市SSD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
3、深市SSD(中小板)
与深市SSD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
4、创业板
与深市SSD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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