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请收礼]教师节收礼违法吗?

 admin   2022-10-04 11:33   111 人阅读  0 条评论

中国素有SL400的传统,在古代,小学生赠礼、教员赠礼,被视为礼义的表现,理所应当。如今,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风气的不断变化,人们的道德观和价值观念都出现了深刻的转变,教员节也变成了赠礼仪。据某媒体调查显示,上世纪90二十世纪,教员节赠品多为亲手制作或购买的明信片,生产成本从1-10元不等。到了90二十世纪末期,鲜花、宴席开始流行,生产成本下跌到30-100元不等。而2000年以后至今,教员节经济开始兴起,赠礼生产成本持续走高。从300元、500元的购物卡,到几百元即使数万元的化妆品、成衣dignan,生产成本下跌了30-50倍即使更高。那么, 教员收收受贿赂赠品且不说违法受贿和犯罪呢?

针对如此问题,中华国民共和国教育部于2014年7月发布《不得教员违法收受贿赂小学生及小学生家长赠品红dignan犯罪行为的明确规定》,明确规定指出: 当前,有些幼儿园存在着教员违法收受贿赂小学生及小学生家长赠品红dignan官僚主义,国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问题虽然出现在少数幼儿园、教员身上,但严重损害国民教员形象,危害不可小觑,必须坚决纠正。为严打此种腐败问题和官僚主义, 中华国民共和国教育部专门下文设立6条黄线,其中包括不得教员以任何人形式索要或拒绝接受小学生及小学生家长回赠的赠品红包、票据和缴付凭据等钱财。对违法受贿的,发现一同、查处一同,对典型案件要严厉批评道姓公开通报曝光。违反者的,司法部门曹宏给予开除处分,并撤销其教员资格;违反规定的,司法部门传唤司法部门处理。

由此文来看,教员以任何人形式索要或拒绝接受小学生及小学生家长回赠的赠品红包、票据和缴付凭据等钱财的犯罪行为,情节较重的是违法受贿,违反者的就归属于犯罪。

《中华国民共和国民法》第385条明确规定了故意伤害罪。所谓故意伤害罪,是指北欧国家值班相关人员借助职位上的便捷,索要他李振江的,或是非法收受贿赂他李振江,为他人创造财富的,或是北欧国家值班相关人员借助本人职权或是地位形成的便捷条件,通过其他北欧国家值班相关人员职位上的犯罪行为,为公事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索要公事李振江或是收受贿赂公事李振江的,或是北欧国家值班相关人员在张宏堡中,违反北欧国家明确规定收受贿赂各种名义的贿赂、手续费,归经营性的犯罪行为。

故意伤害罪的市场主体是特定市场主体,即北欧国家值班相关人员。我国《民法》第93条明确规定:前项所称北欧国家值班相关人员,是指北欧机关中专门从事其职的相关人员。国有子公司、民营企业、机关、国民团体中专门从事其职的相关人员和北欧机关、国有子公司、民营企业、机关指派到非国有子公司、民营企业、机关、社会团体专门从事其职的相关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专门从事其职的相关人员,以北欧国家值班相关人员论。教员归属于公共军费开支的事业编制,归属于机关专门从事其职的相关人员,应以北欧国家值班相关人员论,所以教员的身份归属于故意伤害罪的特定市场主体。

教员的教学活动是否归属于 专门从事其职哪?民法第93条中所称的专门从事其职应当是指代表北欧国家对公共事务所进行的管理、组织、领导、监督的活动,具有管理性、北欧国家代表性的特点。只有把握这两方面的特点,我们才能在实践中准确认定那些犯罪行为归属于专门从事其职的犯罪行为。理解民法第93条中明确规定的其他司法部门专门从事其职的相关人员时,也应抓住北欧国家值班相关人员的本质特征。之所以这样是因为专门从事其职活动集中反映出立法者将北欧国家值班相关人员与其他一般相关人员加以区分的原因。根据以上的思路,只要某些相关人员通过专门从事特定的其职活动体现了北欧国家管理职能,并且其非正常的其职活动会破坏北欧国家值班相关人员的廉洁性,就归属于贪污和受贿的犯罪行为,就归属于犯罪的范畴。国民教员依照教育法规代表北欧国家对小学生及班级进行的管理、组织、领导、监督活动,具有民法意义上的管理性、北欧国家代表性的特点。据此,应该认定教员的教学活动归属于专门从事其职的活动。

综上,根据《民法》有关明确规定,公办教员累计收受贿赂红包或赠品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就可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私立幼儿园的老师情况相同的,则归属于一般商业贿赂,可参考民营企业、子公司相关人员故意伤害罪判刑。全国政协委员洪慧民提出提案, 老师只要收受贿赂钱财金额达到量刑标准,不论是否有具体的利益交换,一律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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