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吴长衍保荐代表人资格的决定

 admin   2022-10-25 21:52   118 人阅读  0 条评论

银监许可证〔2012〕90号

东方投资顾问股权股权有限公司、吴长衍:

中国中国证监会(下列全称中国银监会)于2010年11月29日以《有关批准吴长衍保荐人保荐人资格证书的核准》(银监许可证〔2010〕1728号)批准吴长衍保荐人保荐人资格证书。经自查,吴长衍的保荐人保荐人注册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提出申请文档中有关组织工作历经的叙述与历史事实相违,相违合注册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明确要求。

依照《投资顾问发售挂牌上市保荐人财务管理配套措施》(银监会令第63号)第十条、第十一条、条说的明确规定,中国银监会下定决心撤消吴长衍保荐人保荐人资格证书,并已过期银监许可证〔2010〕1728号文档。

如置之不理本下定决心,可在接到本下定决心之日60日内,向中国银监会提出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下定决心之日3个月内,向有司法权的人民检察院提出诉讼抗诉。

二○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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