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林霖保荐代表人资格的决定

 admin   2022-10-25 21:55   124 人阅读  0 条评论

林霖:

中国中国证监会(下列全称银监会)于2008年3月28日以《有关批准林霖注册注册登记注册登记为保荐人保荐人的核准》(银监许可证[2008]457号)批准你注册注册登记注册登记为保荐人保荐人。经自查,你的保荐人保荐人注册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提出申请文档存有不实记述,不合乎注册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明确要求。

依照《审批证法》第六十九条和《投资顾问发售挂牌上市保荐人管理制度暂行明确规定》(银监会令第18号)第十条、第三十九条的明确规定,银监会撤消2008年3月28日作出的批准你保荐人保荐人资格证书的审批证,并已过期银监许可证[2008]457号文档。

如置之不理本下定决心,可在接到本下定决心之日60日内,向银监会提出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下定决心之日3个月内,向有司法权的人民检察院提出诉讼抗诉。

二○○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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