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广州中院:买下宅基地后丢弃建房条约效力,拆迁补偿款仍归买受人!
是张懋镕
敬业的房地产建筑师。广东海湾建筑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资企业
主攻:不动产一般案件、小产权房纠纷处理、与房屋相关的家事等。
众所周知,遗址瀑布的宅基地具有个人属性,不能转让给非本村村民,更不能转让给城镇居民进行非农建设。但在实践中,转让、出让、出租用于非农建设的情况较多,法院通常会认定该条约被废弃。
宅基地转让条约废弃后,受让人在宅基地上建造的建筑物被征收、拆除。“拆迁补偿款归受让方”的约定还有用吗?广东和广州中农法院的审判得到了肯定。
基本情况:
2011年6月,陈某与范某签订宅基地转让协议,以58.8万元购买范某宅基地,约定永久转让。如果政府部门搬迁,所有补偿收入将归陈某所有。
陈某还清了转让款,在宅基地上建了一处房产,后来被征用拆迁。双方以遵守条约和赔偿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
广州市白云区农民法院认为:
涉案《宅基地转让协议》的合规性存在疑。宅基地是全家人用来盖房子,占一些地方。荒废村民的宅基地是以他们在村公司的成员资格为基础,享受一些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场地治理法》(2004年版)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私人不得侵占,企业或者个人以其他区别情况转移场所”的规定,涉案宅基地转让协议实际上涉及对荒废宅基地使用权的处置,违反了执法的强制性规定。
关于返还宅基地出让金及利息,赔偿房屋装修损失的题。涉案宅基地转让协议是一个废弃效力的条约,但由于涉案宅基地和上盖建筑已被征收拆迁,故本案不涉及返还题。
实际上,双方因弃约而产生的权利和责任已经转移到拆迁补偿利益的分配上。上述协议中“如果发生政-局拆迁,甲方将允许区域内的所有补偿获得利益,但不要为乙方规划”的约定,是双方真实的体现。这份协议标志着双方在签署协议时已经预见到本案涉及的于恒的征用和拆迁,因此拆迁补偿利益的处置是明确的。
目前,原告陈某已实际获得上述拆迁补偿款2490016.4元,符合双方关于拆迁补偿款利益分享的约定。故原告陈某主张返还宅基地出让金并赔偿房屋及装修损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2021年7月20日,一审判决确认与范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协议的废弃效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城市更新”与“犯罪建筑-建筑”无关,法院不应拒绝判决!
陈某不拿一审判决说事,上诉理由是“本一审判决违反了条约废弃效力后的处置标准,已经认定本案涉及宅基地转让协议的废弃效力,本案依据该协议条款处置,明显前后矛盾”。
广州市中级农民法院认为:
涉案的《宅基地转让协议》因约定了宅基地的转让而被废弃。起初并不影响拆迁补偿及利润分成协议,涉案宅基地及上盖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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