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
(2022年5月31日第五届福州市农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2022年7月26日第十三届江西省农民代表大会第四十次会议批准)
福州市第五届农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知第14号
《福州遗址村民住房建设和管理条例》已于2022年5月31日在福州市第五届农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并于2022月26日在江西省第十三届农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上批准。现宣布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福州市农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8月16日
程序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与土地利用
第三章申请和批准
第四章建设与治理
第五章执法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废墟中村民的住房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场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规范废墟中村民的住房建设活动,改善居住环境,促进废墟修复。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发展范围外,在废墟中修建、改建和扩建村民的房屋,以及对农民公司所有场地的监测和管理。
公司其他场所的房屋建设及其监控和管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遗址村民的住房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先规划、先审批、后建设、一户一房、经济召集、安全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农业民政局应当加强对村内村民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美化村内村民的住房建设规划控制,规划乡村规划风格。
第五条市、县(区)农业民政局农业安置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安置基地的更新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1) 指导宅基地的分配、利用和流通;
(2) 组织对宅基地利用现状和土地利用需求进行统计检查,并传达给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3) 指导宅基地妥善安排工作,完成宅基地地标,开启犯罪土地调查;
(4) 指导闲置房屋用地和闲置房屋的使用;
(5) 逐步建立宅基地基础信息数据库和治理信息系统,推进村内村民住房建设信息化管理;
(6) 执法。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县(区)农业和民政局自然资源管理局负责指导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村庄建设规划的实施和监测控制工作,该村村民的农用地转用审批申请和房屋所有权登记。
市、县(区)农业和民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村村民的住房规划、施工质量、施工安全监测和管理以及技术指导,风格村住房规划公共示范地图集得到实施,制定了《农村住房建设设备建设条约》示范文本,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了对农村建筑工人的培训。
市、县(区)农业民政局财政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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