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一宅!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2月1日起施行

 admin   2022-09-10 11:01   89 人阅读  0 条评论

原副标题:两户一宅!大同市贫困地区集体农地审核管理工作配套措施(全面实施)2月1日起开始实施

索 引 号:

012150SX00101/2021-00011

主轴进行分类:

综合性党务;农地

撰文国家机关:

大同市人民政府中央组织部

Seiches年份:

2021年01月05日

标 题:

大同市人民政府中央组织部有关下发大同市贫困地区集体农地审核管理工作配套措施(全面实施)的通告

撰文本号:

晋政办发〔2020〕115号

正式发布年份:

2021年01月08日

主 题 词:

大同市人民政府中央组织部有关下发

大同市贫困地区集体农地审核

管理工作配套措施(全面实施)的通告

晋政办发〔2020〕11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大同市贫困地区集体农地审核管理工作配套措施(全面实施)》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同市人民政府中央组织部

2021年1月5日

大同市贫困地区集体农地

审核管理工作配套措施(全面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贫困地区集体农地审核管理工作工作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推动美丽乡村建设,根据 《大同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地管理工作法>配套措施》等法律法规,以及、等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配套措施。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贫困地区集体农地的申请、审核等,适用本配套措施。

第三条 本配套措施所称贫困地区村民,是指具有贫困地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所称贫困地区集体农地,是指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第四条 贫困地区集体农地审核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农地用途管控,节约集约利用农地,实行两户一宅。

第五条 按照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原则,建立健全贫困地区集体农地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和规范贫困地区集体农地审核管理工作。

第六条 贫困地区集体农地所有权属于本贫困地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成员家庭依法享有申请贫困地区集体农地的资格权。国家保护集体农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集体农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 规划管控

第七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根据贫困地区人口数量和变化趋势、集体农地现状和使用标准等情况,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合理确定贫困地区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第八条 贫困地区集体农地审核,应当符合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

第九条 村民新建住宅,应当尽量使用原有集体农地和村内空闲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核手续。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第十条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农业贫困地区部门提供的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第三章 申请审查

第十一条 村民集体农地以户为单位计算,两户只能拥有一处集体农地。新申请的集体农地面积每户不超过200平方米。

第十二条 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本贫困地区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集体农地:

(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且当前户内人均集体农地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

(二)符合政策规定迁入贫困地区集体经济组织,落户成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集体农地的;

(三)现住房影响乡村建设相关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四)因自然灾害损毁或者避让地质灾害搬迁的;

(五)原有集体农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村民申请集体农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村民出卖、出租、赠与原住宅的;

(二)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集体农地协议的;

(三)整户户口虽已合法迁入贫困地区集体经济组织,但原籍集体农地未退出的;

(四)两户多宅的;

(五)虽符合分户条件,但当前户内人均集体农地面积达到或者超过50平方米的;

(六)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贫困地区集体农地申请条件,注意分户的合理性,做好与户籍管理工作的衔接,不得设立互为前置的申请条件。

第十五条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组级贫困地区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贫困地区集体农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二)贫困地区集体农地使用承诺书;

(三)家庭户口簿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选用的政府部门免费提供的通用房屋设计图纸、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审核的图纸,或者由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图纸。

第十六条组级贫困地区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提交本级贫困地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组级贫困地区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在贫困地区集体农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村民申请、承诺书、成员(代表)会议记录等材料一并提交村级贫困地区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

第十七条村级组织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日内完成审查,重点审查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是否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建筑层高、外观风貌等是否符合当地相关规定,是否征求了拟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第十八条 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负责人在贫困地区集体农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村级组织应当做好档案资料留存工作。

第十九条 未成立组级贫困地区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向村民小组提出申请,依照上述程序办理。

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者集体农地申请等事项已由村级组织办理的,村民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级贫困地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级组织范围内公示、村级组织审查后,由村级组织负责人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第四章 审核验收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整合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规划建设办公室、综合性便民服务中心等相关资源力量,建立一个窗口受理、多个机构联动的贫困地区集体农地和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实行集体农地申请审查、批准后丈量批放、住宅建成后核查验收三到场。

第二十一条 申请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和相关要求。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受理贫困地区集体农地申请后,应当安排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规划建设办公室在15日内完成实地审查。

经济发展办公室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集体农地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建房图纸是否符合要求、房屋结构是否符合安全标准等,综合性各有关方面意见提出审查意见,并填写贫困地区集体农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核表。

社会事务办公室实地审查集体农地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公示、审查等。

规划建设办公室实地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审查是否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的用途管制要求,建筑是否符合本地区风貌管控要求,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是否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核手续等。

第二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对联审结果进行审核,认为符合条件、材料完备的,应当在收到联审结果后5日内完成审核,在贫困地区集体农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向申请人发放贫困地区集体农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同时,将审核情况书面报县级农业贫困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备案。

经联审不符合贫困地区集体农地审核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贫困地区集体农地申请之日起至作出审核决定,原则上不超过20日。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集体农地审核管理工作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村民,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划定集体农地用地范围。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完成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集体农地,确定四至及建房位置。

第二十五条村民建房完成后应当及时申请验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后15日内组织实地验收,检查村民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集体农地,是否按照设计图纸、规划要求建设住房,提交的房屋竣工验收资料是否齐全等。未按批准要求使用集体农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整改。

属于建新退旧的,将旧集体农地在90日内退还本级贫困地区集体经济组织,方予验收。

验收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贫困地区集体农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村民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五章 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贫困地区、自然资源等部门对贫困地区集体农地审核管理工作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由党委或者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相关机构人员参加的贫困地区集体农地审核管理工作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集体农地审核管理工作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实工作力量,安排工作经费,保障集体农地审核管理工作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贫困地区集体农地审核管理工作五公开制度,主动公开村庄规划(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申请条件、审核程序、审核结果、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集体农地动态巡查制度和村级集体农地协管员制度,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处置涉及集体农地的未批先建、批少建多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村级组织应当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负责辖区内集体农地纠纷调解工作。

第三十一条集体农地面积超标、两户多宅、未批先建、违规审核等历史遗留问题,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按照集体农地占用时国家及地方有关法规政策,进行分类认定,结合贫困地区集体农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稳妥处理,逐步调整到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配套措施,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贫困地区集体农地审核管理工作实施配套措施。

第三十三条本配套措施由省农业贫困地区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配套措施自2021年2月1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3年。

来源:薛村镇人民政府 转自 大同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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