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admin   2022-09-10 11:04   90 人阅读  0 条评论

为更进一步规范化税费和村落农地署会征税管理工作,依照《珠海市税费明订》(粤府〔1986〕168号)、《珠海市村落农地署会细则》(珠海市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的相关明确规定,对我省税费、村落农地署会的备案交纳时限展开修正,现报告书如下表所示: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依不动产肯定句排序交纳的税费和村落农地署会,推行按年征税,一场备案交纳,备案交纳时限为税金辖下本年度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二、依房租总收入排序交纳的税费,其备案交纳时限依不动产承租的营业税备案交纳时限继续执行。

三、本报告书自201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限5年。《中山市地税局相关修正税费和村落农地署会课税时限的报告书》(中山市地税局报告书2015年第2号)、《中山市地税局相关修正2016本年度税费和村落农地署会课税时限的报告书》(中山市地税局报告书2016年第1号)与此同时废除。

中山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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