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admin   2022-09-10 11:04   86 人阅读  0 条评论

中山市地税局相关修正税费和村落农地署会课税时限的报告书

中山市地税局报告书2017年第2号? ? ? 2017-09-13

为更进一步规范化税费和村落农地署会征税管理工作,依照《珠海市税费明订》(粤府〔1986〕168号)、《珠海市村落农地署会细则》(珠海市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的相关明确规定,对我省税费、村落农地署会的备案交纳时限展开修正,现报告书如下表所示: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依不动产肯定句排序交纳的税费和村落农地署会,推行按年征税,一场备案交纳,备案交纳时限为税金辖下本年度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二、依房租总收入排序交纳的税费,其备案交纳时限依不动产承租的营业税备案交纳时限继续执行。

三、本报告书自201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限5年。《中山市地税局相关修正税费和村落农地署会课税时限的报告书》(中山市地税局报告书2015年第2号)、《中山市地税局相关修正2016本年度税费和村落农地署会课税时限的报告书》(中山市地税局报告书2016年第1号)与此同时废除。

中山市地税局

2017年9月13日

《中山市地税局相关修正税费和村落农地署会课税时限的报告书》阐释

为更进一步规范化税费和村落农地署会征税管理工作,中山市地税局下发了《中山市地税局相关修正税费和村落农地署会课税时限的报告书》,现阐释如下表所示:

一、此次修正的其原因

为更进一步规范化税费和村落农地署会征税管理工作,提升课税服务水平,珠海市地税局下定决心在全市范围内对税费和村落农地署会课税时限展开标准化、规范化,明确规定全市范围内税费(从值个税)和村落农地署会课税时限标准化为税金辖下期前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依照珠海市地税局的标准化布署,Nashik将税费、村落农地署会的课税时限展开了适当的修正。

二、政策修正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费暂行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落农地署会暂行条例》第八条、《珠海市税费明订》第九条、《珠海市村落农地署会细则》第十二条、《相关做好税费扩面征税工作的通知》(东地税发〔2002〕193号)、《相关明确税费农地署会课税时限的通知》(东地税发〔2006〕103号)、《中山市地税局相关修正税费和村落农地署会课税时限的报告书》(中山市地税局报告书2015年第2号)和《中山市地税局相关修正2016本年度税费和村落农地署会课税时限的报告书》(中山市地税局报告书2016年第1号)的明确规定,结合我省税费、村落农地署会征税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修正我省税费、村落农地署会课税备案时限、交纳期数。

三、此次报告书修正的主要内容

将原《中山市地税局相关修正税费和村落农地署会课税时限的报告书》(中山市地税局报告书2015年第2号)中明确规定按不动产原值计缴的税费和村落农地署会,推行按年征税,分上、下半年两期备案交纳,上半年的备案交纳时限为1月1日至7月15日,下半年的备案交纳时限为7月1日至次年1月15日。每期交纳的税额为应课税额的50%,修正为:自2018年1月1日起依不动产肯定句排序交纳的税费和村落农地署会,推行按年征税,一场备案交纳,备案交纳时限为税金辖下本年度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四、继续执行日期

本报告书自2018年1月1日起继续执行,有效期限5年。2017本年度税费和村落农地署会仍按《中山市地税局相关修正税费和村落农地署会课税时限的报告书》(中山市地税局报告书2015年第2号)继续执行,即按不动产原值计缴的税费和村落农地署会,推行按年征税,分上、下半年两期备案交纳,上半年的备案交纳时限为1月1日至7月15日,下半年的备案交纳时限为7月1日至次年1月15日。每期交纳的税额为应课税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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