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备案
但凡拥有集体农地的农地所有权人,须申领由农地职能部门统一下发的《贫困地区集体农地所有权备案注册申请表》,以户为模块,撇除集体农地核对一份。居民使用的集体农地,必须递交由经济社、村委二级经济组织及乡政府开具的农地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然后由调查小组负责搜集备案材料上缴农地管理职能部门对土地权属展开审查。
2、土地权属调查
国土规划职能部门依照农地所有权人的申请,对集体农地覆盖范围、界限、界石、土地权属物理性质、商业用途等情况展开实地考察、历史记录并经交界处多方判定,核对集体农地土地利用登记表,绘出地籍设计图,为土地利用量测作准备。在集体农地一案中,本地籍普通用户和交界处地普通用户应按通知规定时间内亲临现场协力亩数,对双方协力证实的工业用地界限和界石点展开亲笔签名、复印件,如不能参加亩数的,应口头委派中间人当面亩数。
3、审查与报告书
经农地行政管理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审查,对认为符合注册登记要求的地籍展开报告书,报告书内容主要包括农地普通用户的中文名称、门牌号、准许注册登记的农地土地权属物理性质、面积、矗立、一至覆盖范围等。
4、审核
报告书届满,农地基本权利者及其他农地合法权益有关者对农地注册登记审查结论未异议的,在贫困地区集体农地所有权注册登记跨县上签订同意注册登记颁证的意见,由市(县)上海市人民政府党委原件,并刻字市(县)上海市人民政府农地注册登记复印件。
5、注册注册登记
依照贫困地区集体农地注册登记跨县结论,以地籍(集体农地)为单位逐一核对农地(集体农地)注册身分证、农地(集体农地)归户卡中农地合格证书,并由注册登记人员和农地行政管理行政管理职能部门顾问党委分别在两卡上盖章。
6、颁授农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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