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在贫困地区,有许多老百姓因生活所需,在他们的集体土地上刻字过写字楼,有刻字成三层写字楼、四层写字楼甚至更高层人士写字楼的;也有在房子周围增建写字楼的。对农民来说,翻修、刻字写字楼是件很平时的事,但由于近些年贫困地区征税项目非常多,行政管理国家机关将许多翻修的写字楼被判定成了违规建筑物,还要求老百姓另行拆毁,否则在时限时间内,行政管理国家机关就所派人对写字楼展开强制性拆毁。
就在不久前,我收到了一个来自青岛市的电话号码,在电话号码中周老先生说在1993年,该地赏给了他几块集体土地,高老先生在集体土地上立了房。2005年的时候,一场暴雨将高老先生的写字楼冲垮了一部分,导致了高老先生夫妻俩无法正常居住。过了几天后,高老先生将写字楼展开了重新的修整,通过高老先生的修整,写字楼占地变得更大了。可最近,高老先生的写字楼须要征税,可征税方却说高老先生修整的那部分写字楼,是违规建筑物,须要拆毁且没补偿金,并知会高老先生其自身没权利改建写字楼。
那么贫困地区集体土地上要无法改建写字楼呢?
在贫困地区有许多老老百姓认为,该地给我批了几块地,我就能修路了,写字楼盖好后,就不存有违章建筑物的说法了。其实这是一种错误的观点,即使是在他家的、历经流转注册登记授证的集体土地范围内,贫困地区居民也无法就行了增建、改建写字楼。如果要增建写字楼,必须历经审核,这是基本的原则。并不是说有了集体土地证,就能在就行了刻字写字楼了,这一点在法律条文中也有所体现,《城乡总体规划法》第41条明确规定:在乡、村子总体规划镇内采用旧有集体土地展开贫困地区居民土地规划的总体规划管理工作办法,由省、省、省辖市制订。《天津市城乡总体规划法规》明确规定,在总体规划贫困地区地区,居民采用旧有集体土地展开居民土地规划,能实行总体规划许可管理工作,总体规划许可管理工作应依据村子总体规划展开,管理工作应与服务并重,并发挥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另行由省级行政管理国家机关制订。
从相关法律条文我们能知道,贫困地区的居民要想在他们的集体土地上增建写字楼,须要实施的是总体规划许可管理工作。换言之,没历经总体规划许可审核,也没获得乡间建设总体规划许可证而直接修路的,站在法律条文角度,严格的说是违规的。
但是,事情无绝对。像周老先生的这种情况,在贫困地区是存有许多的。在贫困地区普遍存有着这样的现象,旧有的写字楼已经旧得无法住了,或者是倒塌等,贫困户肯定须要在原来的集体土地上翻修租下商品房,也就须要在他们家的土地上翻修写字楼。该地的有关部门虽然没审核,但也无法没说无法翻修,法无禁止即可为写字楼已经租下来了,当时行政管理国家机关有没及时制止,在这种情况下将写字楼当成违规建筑物,明显是不合理的,就算拆毁也是要给予补偿金的。
实践生活中,贫困地区存有大量居民因居住须要、因为生活刚需等目的而未经任何审核手续在集体土地上另行建造的写字楼,这类自修路因并未严重影响乡间总体规划而不会被作为违章建筑物加以判定、拆毁,这在全国各地算是一种极为普遍的现状。一些地区,整村的无证房是客观存有的,全部作为违章建筑物加以处置显然是不符合国情的。
那在什么情况下,在贫困地区修路就是合法的呢?
这个情况,其实是相当麻烦的。下面我简要给大家论述一下。但大家请记住,生活中实际的情况与下文将严重不符,否则所有的写字楼就都有证了: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贫困地区集体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第(六)项明确规定,贫困地区居民建写字楼须要采用集体土地的:
1.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2.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居民小组张榜公布;
3.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核;
4.经依法批准的集体土地,贫困地区集体经济组织或居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核结果张榜公布。
第(七)项进一步明确规定,在集体土地审核过程中,乡(镇)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所要做到三到场。即:
1.受理集体土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总体规划等;
2.集体土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集体土地;
3.居民写字楼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采用土地。
历经以上这样一番严谨、复杂的审核程序,居民才算是合法的拥有了他们的集体土地上写字楼。但是在生活中,由于审核手续十分复杂,也就导致了很少有人真正的去走,因而也就出现了大量的写字楼及土地纠纷。
最后我们还是要提醒广大农民:当您在建造写字楼时,尽量要按照审核步骤走,但也不是没通过审核所建造的写字楼一定都是违章建筑物,而且征税时就算翻修、改建的写字楼超出了相关证件记录的面积,也不一定是违章建筑物,也是有补偿金的。如果征税方只因写字楼曾改建过,就将写字楼改建部分判定为违章建筑物的话,这时候您就须要提高警惕了,这很可能是征税方为了加快征税进程而采用的以拆违促拆迁的手段,遇到这种情况,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征拆律师。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