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试点办法:一户多宅及超标准占用宅基地的,需缴费使用

 admin   2022-09-11 22:06   104 人阅读  0 条评论

日前,海口市天然资源和总体规划厅颁布《海口市贫困地区集体土地管理工作工作方案配套措施》,配套措施明确提出贫困地区居民两户根本无法保有两处拨给集体土地,各户工业用地占地面积严禁少于175万平方米。两户多宅及违反明确规定挤占集体土地等情况,可因地制宜实行集体土地无偿采用,无偿服务费由村信用社组织机构缴交,缴交覆盖范围、交纳国际标准由县区上海市人民政府因地制宜确认。

为更好地指导全省贫困地区土地管理制度体制改革工作方案工作,日前,海口市天然资源和总体规划厅颁布《海口市贫困地区土地征税工作方案配套措施》《海口市集体固定资产建设工业用地入市工作方案配套措施》《海口市贫困地区集体土地管理工作工作方案配套措施》,为县区规范推进贫困地区土地管理制度体制改革工作方案工作提供遵循和提示。其中《海口市贫困地区集体土地管理工作工作方案配套措施》对海口市区划内实行贫困地区集体土地管理制度体制改革工作方案地区的集体土地明确提出申请前提、集体土地审批、集体土地无偿采用、集体土地选择退出、集体土地确权等进行了明晰。

《海口市贫困地区集体土地管理工作工作方案配套措施》明确规定:贫困地区居民两户根本无法保有两处拨给集体土地,各户工业用地占地面积严禁少于175万平方米。并明晰了明确提出申请取得集体土地的六种基本情况:

村中贫困地区信用社组织机构核心成员、符合达到法定奔四或是已依法登记结婚的Levier前提且无集体土地的;因土地征税、实行村子总体规划或是村子改造等拆迁、迁址须要Arudy集体土地的;经鉴别因灾害等其他原因原因导致集体土地不能采用的;原有住宅鉴别为危楼或是户人均占据建筑占地面积不足20万平方米、住房困难,须要拆毁铺面、跨县新建住宅,且同意返还原有集体土地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它情况。

《海口市贫困地区集体土地管理工作工作方案配套措施》明确提出,对以下两户多宅及违反明确规定挤占集体土地等情况,可因地制宜,由贫困户向信用社组织机构交纳无偿服务费。无偿服务费由村信用社组织机构缴交,缴交覆盖范围、交纳国际标准由县区上海市人民政府因地制宜确认。集体土地无偿服务费交纳国际标准应定期调整:

集体土地采用占地面积少于175万平方米的远远超过部份占地面积;两户多宅远远超过两户集体土地占地面积的远远超过部份占地面积;非本信用社组织机构核心成员透过承继、赠与住宅或其它形式不合法占据的集体土地;本信用社组织机构核心成员因承继、赠与住宅或其它不合法形式采用的集体土地,与原有集体土地合计占地面积少于175万平方米的远远超过部份占地面积。

须要注意的是,《海口市贫困地区集体土地管理工作工作方案配套措施》明晰,集体土地无偿采用年数最长严禁少于70年;确权集体土地采用权时,集体土地转让时限最低严禁少于70年,承租时限最低严禁少于20年。

对空置集体土地及住宅,《海口市贫困地区集体土地管理工作工作方案配套措施》明晰可透过自愿商谈等形式,由贫困地区信用社组织机构无偿收回。集体土地无偿选择退出的补偿国际标准可由贫困地区信用社组织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与集体土地采用权人商谈确认或是委托有证照的评估结果机构评估结果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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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推进海口市贫困地区集体土地管理制度体制改革,完善集体土地管理工作管理制度,促进贫困地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工作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体制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和《海口市统筹推进贫困地区土地管理制度体制改革工作方案工作实行方案》(琼农土地改〔2019〕1号)等法规及相关政策明确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配套措施。

第二条 本省区划内实行贫困地区集体土地管理制度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适用本配套措施。

第三条 本配套措施所称贫困地区集体土地,是指贫困地区居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生活附属设施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四条 县区上海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划内的集体土地管理工作,由县区农业贫困地区部门、天然资源和总体规划部门按职责实行。县区住建、公安、民政、林业等部门、乡镇(区)上海市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信用社组织机构或村(居)民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集体土地管理工作工作。

第五条 各县区上海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机构编制村子总体规划,根据贫困地区人口数量和增长趋势、集体土地现状和采用国际标准等情况,合理确认贫困地区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覆盖范围和工业用地规模,鼓励贫困地区居民点相对集中选址,统筹贫困地区公益事业、基础设施、生态和生产生活工业用地需求,改善贫困地区居民居住环境和前提。

第六条 集体土地选址应当符合县区总体总体规划和村子总体规划。坚持节约、集约工业用地原则,新建住宅应当充分利用原有的集体土地和村内空闲地。引导农民透过集中统建、多户联建等形式逐步向总体规划的居民点集中。对总体规划的集中居民点,县区上海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严禁挤占永久基本农田和公益林地,严禁在地质灾害隐患点选址建房。

第七条 贫困地区居民两户根本无法保有两处拨给集体土地,各户工业用地占地面积严禁少于175万平方米。

第八条 采用集体土地建房应当依法办理总体规划和工业用地审批手续。禁止非法挤占土地建设住宅。

第九条 贫困地区居民符合下列前提之一的,可以在村中明确提出申请两处集体土地:

(一)村中贫困地区信用社组织机构核心成员、符合达到法定奔四或是已依法登记结婚的Levier前提且无集体土地的;

(二)因土地征税、实行村子总体规划或是村子改造等拆迁、迁址须要Arudy集体土地的;

(三)经鉴别因灾害等其他原因原因导致集体土地不能采用的;

(四)原有住宅鉴别为危楼或是户人均占据建筑占地面积不足20万平方米、住房困难,须要拆毁铺面、跨县新建住宅,且同意返还原有集体土地的;

(五)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它情况。

对前款第(一)项Levier前提以外的情况,确需以户明确提出申请集体土地的,可提交居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经乡镇上海市人民政府审核后公示认定。

第十条 本配套措施第九条所称贫困地区信用社组织机构核心成员,是指户籍在村中的居民,在该信用社组织机构生产或生活,并与该信用社组织机构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家庭内现役义务兵、士官、在读大中专学生、正在服刑的人员经居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同意可认定为本信用社组织机构核心成员。

各县区上海市人民政府应因地制宜制定贫困地区信用社组织机构核心成员具体认定配套措施。已开展贫困地区集体产权管理制度体制改革的地区,贫困地区信用社组织机构核心成员的认定应做好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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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贫困地区集体土地,由乡镇上海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挤占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工业用地或未利工业用地的,由乡镇上海市人民政府报县区上海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集体土地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明确提出申请与初审。集体土地明确提出申请人应向贫困地区信用社组织机构提交书面明确提出申请及相关材料。贫困地区信用社组织机构应根据村子总体规划和有关明确规定,对明确提出申请人前提进行初审,并对集体土地位置进行初选。

(二)表决与公示。贫困地区信用社组织机构受理明确提出申请后,应提交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表决。经居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核心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居民代表同意的,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严禁少于5日。

(三)审核与测量。贫困地区信用社组织机构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居民委员会审核。经居民委员会审核后,由贫困地区信用社组织机构报乡镇上海市人民政府。乡镇上海市人民政府应组织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实地测量核查拟工业用地是否符合总体规划前提及核对确认其现状地类等,并对明确提出申请人资格前提进行审核。

(四)审批与公告。乡镇上海市人民政府经审核认为符合审批前提且属于其审批权限覆盖范围内的,予以审批,并同步核发乡村建设总体规划许可。涉及挤占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工业用地或未利工业用地的,由乡镇上海市人民政府呈报县区天然资源和总体规划部门进行审查。县区天然资源和总体规划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书面征求县区农业贫困地区部门意见。符合明确规定前提的,县区天然资源和总体规划部门作出审查意见报县区上海市人民政府审批,经县区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乡镇上海市人民政府发放乡村建设总体规划许可。

集体土地明确提出申请经县区上海市人民政府或乡镇上海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属地乡镇上海市人民政府在村集体公共场所进行公告,公告期严禁少于7日。

(五)登记与颁证。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明确提出申请人持审批材料向县区不动产登记机关明确提出申请不动产权登记颁证。

第十三条 贫困地区居民建房,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集体土地覆盖范围、占地面积、总体规划层数、高度及质量国际标准进行施工,严禁擅自变更或扩大建设。

第十四条 集体土地采用权人建设住宅应当自取得总体规划许可证之日起2年内实行住宅建设,逾期不建设且未明确提出申请延期的,总体规划许可证失效。

第十五条 利用集体土地建设住宅的,应当与自然环境相协调,新建住宅高度应当符合我省有关明确规定。

县区上海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民族风格、地方特征、时代特色等组织机构编制本地区住宅通用设计图集或是国际标准设计图集,向建设单位和个人无偿提供,鼓励推广应用。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因地制宜实行集体土地无偿采用:

(一)集体土地采用占地面积少于175万平方米的远远超过部份占地面积;

(二)两户多宅远远超过两户集体土地占地面积的远远超过部份占地面积;

(三)非本信用社组织机构核心成员透过承继、赠与住宅或其它形式不合法占据的集体土地;

(四)本信用社组织机构核心成员因承继、赠与住宅或其它不合法形式采用的集体土地,与原有集体土地合计占地面积少于175万平方米的远远超过部份占地面积。

第十七条 无偿服务费由村信用社组织机构缴交。无偿服务费缴交覆盖范围、交纳国际标准由县区上海市人民政府因地制宜确认。集体土地无偿服务费交纳国际标准应定期调整。

集体土地无偿采用年数由村信用社组织机构确认,但最长严禁少于70年。

第十八条 本信用社组织机构的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对象、低保户、五保户等,经过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同意后,可以实行缓缴、减缴或免缴。

第十九条 集体土地无偿服务费归村信用社组织机构所有,主要用于村内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村内贫困户帮扶、土地复垦及集体土地无偿选择退出回购等。

第二十条 本配套措施颁布实行后,仍违反明确规定占地建设住房的,按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认定,并依据相关明确规定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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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集体土地选择退出包括集体土地自愿无偿选择退出和无偿选择退出两种形式。

第二十二条 对两户多宅、超占占地面积、华侨离乡及农民进城务工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及住宅空置,根据本人意愿及村集体民主决策,实行无偿选择退出。

集体土地无偿选择退出的补偿国际标准可由贫困地区信用社组织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与集体土地采用权人商谈确认或是委托有证照的评估结果机构评估结果确认。

集体土地无偿选择退出的补偿费用,经贫困地区信用社组织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机构法》的相关明确规定进行集体表决后,可从集体土地无偿服务费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对村内无主、绝亡户的集体土地或住宅,经村信用社组织机构公示3个月无异议的,由贫困地区信用社组织机构无偿收回。

第二十四条 选择退出收回的集体土地,统一由贫困地区信用社组织机构调配安排采用,首先预留一定占地面积用于集体土地,其余可按村子总体规划用于发展贫困地区二、三产业或组织机构复垦。

第二十五条 原集体土地采用权人选择退出集体土地进城落户后,按照城镇居民相关政策进行管理工作,并享受相关政策待遇。符合前提的,可租住本县区公共租赁住房,购买政府政策性住房。

相关部门严禁将选择退出集体土地采用权作为居民进城入户的前提。

第二十六条 在保持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取得的集体土地采用权可透过转让、承租、赠与、互换等形式在本信用社组织机构内部确权。

有前提的县区,可探索在本县区覆盖范围内确权。

集体土地采用权人转让、承租、赠与其集体土地采用权后,严禁再向信用社组织机构明确提出申请集体土地。

第二十七条 集体土地采用权确权应具备以下前提:

(一)符合县区总体总体规划和村子总体规划;

(二)集体土地采用权权属明晰;

(三)转让人确权集体土地后在贫困地区或城镇仍有不合法住所,能保障基本居住须要;

(四)受让人、承租人、赠与人应为在本信用社组织机构内部符合集体土地明确提出申请前提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集体土地采用权确权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明确提出申请。集体土地确权双方必须同时向村信用社组织机构明确提出申请,经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同意后,由村信用社组织机构将明确提出申请确权双方的相关信息在本信用社组织机构内部公示7日,无异议的,报居民委员会审查。

(二)审查。居民委员会对确权双方的资格进行审查,透过审查的报乡镇上海市人民政府审核。

(三)审核。乡镇上海市人民政府在接到明确提出申请后,组织机构人员对集体土地确权进行调查,符合前提的,乡镇上海市人民政府采取办公会议等集体决策形式集中审核,审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时限不少于7 日。

(四)签订确权协议。经乡镇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确权双方签订协议。

(五)变更登记。以转让、赠与、互换形式确权的,受让方按照变更登记的相关要求,到不动产登记机关明确提出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 集体土地转让时限最低严禁少于70年,承租时限最低严禁少于20年。

第三十条 县区上海市人民政府及其农业贫困地区、天然资源和总体规划、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上海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贫困地区集体土地采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动态巡查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工业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

第三十一条 贫困地区居民未经批准或是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挤占土地或是超占地面积挤占土地建设住宅的,由负有职责的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工作法》(2019年修正版)第七十八条明确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配套措施明确规定,买卖或是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的,由负有职责的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工作法》(2019年修正版)第七十四条非法买卖转让土地等有关明确规定处理。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负有职责的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工作法》(2019年修正版)第八十二条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等有关明确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有关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在贫困地区集体土地管理工作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配套措施制定本县区的实行配套措施。

第三十五条 本配套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天然资源和总体规划厅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林冬娜、邓小云︱文章来源:海口市天然资源和总体规划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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