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分销商来电咨询,他最近参与了一个计划性磋商中央政府订货工程项目,发现在磋商操作过程中,数家分销商进行磋商的单次不同。于是想知道计划性磋商到底能谈两轮,ME370T数次产品价格?
答:《中央政府订货法》绒兰明确规定,磋商组核心成员大部份核心成员集中与单个分销商分别进行磋商、磋商结束后,磋商组核心成员应当明确要求大部份参与磋商的分销商在明确规定时间内进行最终出价,订货人从磋商组核心成员明确提出的成交量参选人中……确认成交量分销商……从法律条文看,《中央政府订货法》只明确规定了架构性准则,与网上申购订货形式明确要求被网上申购分销商一次算出不得更动的产品价格不同,在计划性磋商形式订货的程序明确要求上,单次等技术细节的明确规定仍存有无险。
业界研究者指出,法律缺乏对磋商轮数的明确规定,磋商组核心成员分量太大,可能存有订货人或磋商组核心成员核心成员随便发挥的弊病,什至再次出现一直磋商到意欲向中的分销商再次出现年末。即便并非出于此目的,无论是意欲或意欲,有的是分销商能参予磋商的良机多、有的是分销商能参予磋商的良机少,这本身就有悖于中央政府订货公平、自由竞争的准则。
那么计划性磋商操作过程中到底磋商数次较为最合适?又如何在《中央政府订货法》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操作方式,仍能保证磋商轮数的威胁性、科学性和拘束力?
在目前法律法规不完善的情况下,研究者建议,能在投标文档写明该中央政府订货工程项目采用计划性磋商形式时,同时说明该工程项目共磋商多少轮,并以最终半程的出价为主确认成交量分销商。不过有人明确提出疑点,害怕明确规定的轮数完成后,仍没磋商出结果。这样在投标文档中写明磋商轮数只能使自己陷入消极。研究者释疑,即便再次出现了这种情况也没有关系,订货全权机构能向中央政府订货市场监管职能部门提出诉讼口头申请,明确要求改变投标文档中的轮数方可。
与此同时,某业界研究者也建议,《中央政府订货货物运输和服务项目投标投标管理办法》是增强《中央政府订货法》可行性研究操作方式的细则,主要特别针对货物运输、服务项目类的投标订货;有关职能部门有必要尽快出台特别针对非投标订货形式的细则,像计划性磋商磋商单次的明确规定等问题能在法律法规里明确,如此能多管齐下。
来源:中国中央政府订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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