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子是丈夫买的,按揭是丈夫还的
母女他俩不但签定合同好
不动产为丈夫三人大部份
还签定了《个人财产签定合同具结书》
分手时,不动产该是不是分?
民法这种明确规定↓
母女分手 争夺战不动产
江苏苏州的陈先生和刘女士于2016年高中同学相恋,朝夕相处一年后下定决心成婚。这时的刘女士总总收入百万,名下有他们的不动产,陈先生总收入通常。刚成婚时,他俩情感浪漫,刘女士便将他们再婚买回的住宅转卖,用售房款缴付按揭购得大宅,供他俩再婚定居。据现阶段市价估算,该房六千1200万。
新房子是你出钱买的,按揭也是你还的,这新房子我就挂个名字,大部份权都归你。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陈先生为表明他们对刘女士的情感,说出这种一番话,还向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出具《个人财产签定合同具结书》,白纸黑字写明不动产为刘女士三人大部份,陈先生自愿放弃大部份权。
经他俩协商,住宅登记为刘女士、陈先生按份共有,其中刘女士占99%,陈先生占1%。两年后,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矛盾不断升级。2018年6月,他俩正式分居。2020年8月,刘女士第一次起诉分手,被江苏省苏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驳回。
2021年7月,刘女士再次以情感破裂为由起诉分手,并要求确认再婚买回的不动产归他们大部份。而陈先生却认为,不动产是再婚买回的,应属于母女共同个人财产,当时办理不动产登记,都是为了维护母女情感,不能作为个人财产分割的依据。
法院:不动产归刘女士大部份
江苏省苏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先生和刘女士在法院判决不准分手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情感未得到改善。现在刘女士再次提起分手诉讼,可见双方情感确实已经破裂,应当准予分手。
此外,根据物权公示原则,在物权权属已经登记且未被依法撤销的情况下,物权归属应以权属证书上载明的内容为准。现在不动产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表示着双方的真实意思,应是合法有效,因此应按照登记的份额分割上述不动产。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分手,并确认不动产归刘女士大部份,刘女士需按照住宅现值向陈先生缴付1%的住宅折价款。
法官:书面签定合同并非儿戏
本案中,刘女士和陈先生签定了书面形式的具结书,内容是母女双方关于个人财产归属的签定合同,意思表示真实,构成母女个人财产协议,在无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意思表示瑕疵的情况下,双方均应严守母女之间的合同,受其拘束。
此外,不动产登记更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是物权公示的重要方面,产权登记作为行政确认,具有稳定法律关系、减少争议纠纷、保障社会秩序、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出于对物权公示权威性的考虑,也应当承认登记的效力。
本案中,刘女士和陈先生他俩一同前往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办理不动产登记,并自愿将住宅登记为99%与1%的按份共有,意味着双方就不动产的共有比例这一法律事实已达成一致的意见,并得到了行政机关的确认。
若无充分证据予以推翻,该行政确认的事实就是法律事实。在因分手纠纷分割母女共同个人财产时,法院也会按照不动产权证书中载明的不动产份额予以分割。如果刘女士和陈先生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没有注明各自份额,那么新房子就属于母女共同共有,两个共有人的权利是相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01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大部份的自然资源,大部份权可以不登记。
02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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