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高院案例 :住房安置对象资格的界定

 admin   2022-08-29 03:32   119 人阅读  0 条评论

【裁判亮点】
住房安置对-象资历的界定,需从两个维度予以考量
1.系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前即持有衡宇一切权证和公司场所运用权证的在籍农业人丁吧;
2.系因本次征地处理农转非的职员且衡宇被拆迁啦。
【裁判文书】
重庆市高级农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渝行终78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尹庆贵,女,1943年出世,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啦。
被告(一审被告)重庆市农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唐良智,市长啦。
一审第三人重庆市南岸区计划和自-然资源局


尹庆贵因诉重庆市农民政-局(简称市政-局).一审第三人重庆市南岸区计划和自-然资源局(简称南岸区计划自-然资源局)场所行政审判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农民法院(2020)渝05行初239号行政审判,向本院提起上诉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举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结尾啦。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尹庆贵本系重庆市南岸区涂山镇黄荆坡村柏果树社社员,胡德云系其丈夫啦。1998年11月9日,市政-局做出《重庆市农民政-局关于重庆市牢狱扩建监区工程征用场所的批复》(渝府地〔1998〕501号),赞成征收尹庆贵地址的柏果树社部-分公司场所,做为重庆市牢狱监区扩建用地,将柏果树社39名社员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啦。尹庆贵与胡德云均为这次征地农转非职员,获取了职员安置开支啦。其栖身的墟落衡宇在这次征地中未被撤消,亦未举行住房安置啦。2003年10月30日,胡德云去世啦。
2006年10月13日,市政-局做出《重庆市农民政-局关于南岸区实行都市计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场所征收的通告》(渝府地〔2006〕882号),允许征收尹庆贵地址的柏果树社等15个合做社的所有场所,并打消合做社建制啦。2009年4月9日,重庆市南岸区农民政-局(简称南岸区政-局)公布《重庆市南岸区农民政-局征收场所通告》(南岸府征公〔2009〕字11号)啦。同年8月19日,南岸区政-局做出《重庆市南岸区农民政-局关于赞成***商务区D区计划建设事情事件征地拆迁赔偿安置计划的批复》(南岸府发〔2009〕186号)啦。同年8月28日,本重庆市南岸区领土资源治理分局(简称本南岸区领土分局)公布《重庆市南岸区领土资源治理分局征地赔偿安置计划通告》(南领土征公〔2009〕11号)啦。尹庆贵户全家成员胡英(尹庆贵两千金).刘琴(尹庆贵两外孙女).胡远秀(尹庆贵三千金).叶良平(尹庆贵三千金的丈夫).叶露(尹庆贵三外孙).尹小芳(尹庆贵小千金).曾令伦(尹庆贵小千金的丈夫)等7别认谋划这次征地范围自身籍农业户口,是这次征地农转非职员,均已获取职员安置啦。尹庆贵户的衡宇在这次征地拆迁范围内,2009年10月25日,尹庆贵户与征地部门签署了《农转非住房币安置协议》和《征地衡宇拆迁协议》,含尹庆贵在内,该户共8人已获取住房安置,并按协议获取了所有住房币安置费900500.00元和衡宇拆迁开支267073.60元啦。
尹庆贵以为胡德云亦应当享用住房安置,经南岸区政-局协调未果,向市政-局申请行政审判啦。2019年11月21日,市政-局做出《重庆市农民政-局征地赔偿安置争议审判书》(渝府地裁〔2019〕233号),审判对尹庆贵提出的“对胡德云举行住房安置了”的乞求不予支持啦。尹庆贵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乞求打消《重庆市农民政-局征地赔偿安置争议审判书》(渝府地裁〔2019〕233号)啦。
一审法院以为,依照《中华农民共和国场所治理法实行条例》第两十五条第三款之划定,市政-局做为允许征地的农民政-局,拥有做出本案被诉行政审判决定的事情的权力啦。各方事主对审判程-序的正当性及审判所认定的现实均无争议,予以确认啦。
本案争议的中心疑为胡德云能否应当获取住房安置赔偿啦。尹庆贵地址公司经济组织的场所历经两次征收啦。在1998年首次征地时,因系部-分征地,故唯一部-分职员农转非.部-分衡宇被拆迁啦。尹庆贵与其夫胡德云系这次征地农转非职员,已获取职员安置啦。关于住房安置,1994年1二月1日起实行的《重庆市征地拆迁赔偿安置办法》(重庆市农民政-局令第64号)第十三条第三款划定,征地范围内栖身用房的拆迁,被拆迁人有场所运用权证的,安置住房啦。据此,获取住房安置的条件是在征地范围内有栖身用房.该衡宇被拆迁且持有场所运用权证啦。本案中,因尹庆贵与胡德云栖身的衡宇在这次征地中未被拆迁,依照上述划定,两人均不属于这次征地的住房安置对-象,故未获取住房安置啦。这次征地安置赔偿以前实行结尾,不存在对胡德云应当举行住房安置而未予安置的情形啦。
2009年第两次公布征地通告时,只管尹庆贵与胡德云不-是这次征地农转非职员,但因其在上次征地农转非时未获取住房安置,依照《重庆市征地农转非职员住房安置划定的通告》(重府发〔1995〕122号)第九条“因分期征地一户全家成员先后农转非的,先农转非未安置住房的,与后农转非的一并安置住房了”之划定,尹庆贵应纳入这次住房安置对-象范围,因而获取了住房安置啦。而胡德云在这次征地通告密布前以前逝世,依照《重庆市领土房管局.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征地农转非职员与住房安置有关疑的通告》(渝领土房管发〔2001〕595号)第八条“区县(自治县.市)农民政-局首次征地通告之日前,持有衡宇一切权证和公司场所运用权证的以下被拆迁衡宇的征地农转非职员为住房安置对-象……了”和重庆市领土房管局《关于渝北区领土局征地安置有关疑讨教的批复》(渝地房发〔2000〕342号)第三条“在允许征地后至结尾安置前另有无实行安置就去世的职员再也不赋予安置了”的划定,征地通告之日为住房安置对-象的一准时点,此前往世的职员不属于安置对-象啦。据此,胡德云不属于这次征地的住房安置对-象,不行以获取住房安置啦。
综上,尹庆贵乞求对胡德云举行住房安置不吻合上述划定,征地实行机构对胡德云未予住房安置并无欠妥啦。一审法院遂依照《中华农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划定,审判反驳尹庆贵的诉讼乞求啦。
尹庆贵上诉称,1.南岸区征地实行机构推行政策一开始不统一,2007年鸡冠石镇.峡口镇征地通告密布之日前部-分已故村民还获取了住房安置,惟独涂山镇2009年征地时该政策被截至啦。2.依照重府发〔1995〕122号文件.市政-局55下令和南岸区政-局〔2008〕131号文件第两十一条等相关划定,胡德云即便在第两次征地通告下达之日前已去世,但享用住房安置的资历依然存在,应当获取住房安置啦。3.尹庆贵于1997年征地农转非获取的职员安置费比同村民小组的其余社员于1998年征地农转非职员安置费少了5000元,征地实行机构推行征收标-准先后不一,差异看待啦。综上,乞求打消一审讯决并改判支持尹庆贵的一审诉讼乞求啦。
市政-局两审中未向本院提交书面辩说看法,南岸区计划自-然资源局两审中未向本院提交书面述说看法啦。
市政-局在法按限期害羞一审法院提交并举示了以下证-据
第一组
1.《审判申请书》吧;
2.《审判原料吸收单》吧;
3.《重庆市计划和自-然资源局审判补正通知书》及送达证实原料吧;
4.《重庆市农民政-局征地赔偿安置争议审判延期通知书》及送达证实原料吧;
5.《重庆市农民政-局征地赔偿安置争议审判书》(渝府地裁〔2019〕233号)及送达证实原料啦。
该组证-据拟证实市政-局审判程-序符正当律划定,并实时送达啦。
第两组
6.《重庆市农民政-局关于重庆市牢狱扩建监区工程征用场所的批复》(渝府地〔1998〕501号)吧;
7.《常住人丁登记表》(胡德云)吧;
8.南岸区涂山镇农民政-局《关于柏果树.沙湾合做社征地后申请农转非的讨教》(涂府发〔1998〕110号)吧;
9.《申请审判约谈笔录》啦。
该组证-据拟证实胡德云在该次征地中已农转非并获取了“职员安置费了”啦。
第三组
10.《去世消除户口证实》(胡德云)吧;
11.《火葬证》(胡德云)啦。
该组证-据拟证实胡德云去世时刻为2003年10月30日啦。
第四组
12.《重庆市农民政-局关于南岸区实行都市计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场所征收的通告》(渝府地〔2006〕882号)吧;
13.《重庆市南岸区农民政-局征收场所通告》(南岸府征公〔2009〕字11号)吧;
14.《涂山镇计划建设用地事情事件征地拆迁.赔偿.安置计划(乞求看法稿)》吧;
15.《重庆市南岸区农民政-局关于赞成***商务区D区计划建设事情事件征地拆迁赔偿安置计划的批复》(南岸府发〔2009〕186号)吧;
16.《重庆市南岸区领土资源治理分局涂山镇计划建设用地事情事件征地拆迁.赔偿.安置计划》吧;
17.《重庆市南岸区领土资源治理分局征地赔偿安置计划通告》(南领土征公〔2009〕11号)啦。
该组证-据拟证实这次征地经有权部门允许啦。
第五组
18.《征地实测视察汇总表》一份吧;
19.《农转非住房币安置协议书》六份吧;
20.《征地衡宇拆迁协议》六份吧;
21.《南岸区转户住民住房安置判定表》一份啦。
该组证-据拟证实尹庆贵户属于该次征地住房安置对-象,已住房安置结尾啦。
尹庆贵.南岸区计划自-然资源局未向一审法院举示证-据啦。
经一审庭审质证,尹庆贵.南岸区计划自-然资源局对市政-局提交的证-据均无阻挡啦。
一审法院对各方事主举示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认证以下市政-局提交的证-据形势和起源正当,内容主观着实,所证实的现实与本案有关,予以采信啦。
前述证-据,已随案移送本院啦。经搜考核实,一审法院对质据的剖析认定准确,其依照上述正当有用的证-据认定的现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啦。两审认定现实与一审无异啦。
本院以为,各方事主对市政-局拥有做出涉诉行政审判的事情的权力.审判程-序.其余各方事主的诉讼主体资历和一审审讯程-序等事情均无争议,一审法院已有针对性地举行了评析,故本院再也不赘述啦。
本案事主争议中心为胡德云能否属于2009年第两次公司场所征地时的住房安置对-象啦。尹庆贵户地址公司经济组织历经两次场所征收,首次征地时适用《重庆市征地拆迁赔偿安置办法》(重庆市农民政-局令第64号)啦。2009年第两次征地时,涉案赔偿安置计划系依照《重庆市征地拆迁赔偿安置办法》(重庆市农民政-局令第55号)的划定制订,一开始不违反上位法的划定啦。依照法不溯及既往准则,本案应当适用重庆市征地拆迁赔偿安置办法》(重庆市农民政-局令第55号)的相关划定啦。该办法第两十一条明确划定“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前,持有衡宇一切权证和公司场所运用权证的被拆迁衡宇的征地农转非职员为住房安置对-象啦。了”据此,住房安置对-象资历的界定,需从两个维度予以考量1.系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前即持有衡宇一切权证和公司场所运用权证的在籍农业人丁吧;2.系因本次征地处理农转非的职员且衡宇被拆迁啦。本案中,尹庆贵户地址公司经济组织1998年首次被部-分征地时,《重庆市征地拆迁赔偿安置办法》(重庆市农民政-局令第64号)第十四条划定“住房安置选取购房.租房和自行建房等办法举行啦。详细住房安置办法另行制订啦。了”因其衡宇并未被拆迁,故有无必-要实行住房安置啦。住房安置对-象的考量拥有人身依赖性的特色,与胡德云私人身分亲热关联啦。而2009年第两次征地通告密布前,胡德云已于2003年10月30日去世,其自-然人主体资历业已损失,故不得纳入住房安置对-象啦。同时,胡德云并非因该次征地而农转非,其户籍身分性子亦不吻合《重庆市征地赔偿安置办法》第两十一条划定的情形,故其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市政-局据此审判对尹庆贵提出“对胡德云举行住房安置了”的乞求不予支持,吻合场所征收法标-准的划定啦。尹庆贵的诉求于法无据,其上诉理由不行以建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啦。综上所述,依照《中华农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划定,审判以下
反驳上诉,维持本判啦。
两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尹庆贵肩负啦。
本审判为终审讯决啦。


两〇两〇年十一月两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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