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的宅基地补偿安置及家庭成员签订协议的效力

 admin   2022-09-01 04:47   95 人阅读  0 条评论

经常有客户“我离婚了,可以不主张宅基地拆迁补偿权吗?”东南政法大学-学术财产与场所研究所的联合力量北京京康法律事务研究所所长石西宁通过最高法院的一个案例为我们分析了相关题。







案例概述

张是河南周口A区某村村民。他在当地的宅基地和于恒都在拆迁范围内。张。首先,曹。他的妻子张和女儿原本是一家人。虽然张与曹已离婚,并就的宅基地分割达成协议,但该宅基地仍登记在张名下。动迁部门与张的女儿张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经审理查明,A区分局犯有撤销张案所涉组织罪。张认为自己的合法财产受到了损害,有权请求行政赔偿。张认为自己是涉案的唯一合法所有人,具有主张损失的主体资格。A区分局与其女儿在未经张认可的情况下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应予撤销。乞求摆脱一两个审判决定,重新审理案件。

依法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犯罪、利用物的权利,侵害农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并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在本案中,生效的审判已经确认A区分局犯有撤销张案所涉组织的罪行,因此张认为其合法财产受到损害,有权请求行政赔偿。

根据本案涉及的征地拆迁补偿方案和《土地管理法》中“一户一宅”的定义,村民宅基地和于恒的补偿与分户补偿一样普遍。在这种情况下,张、曹、张本来就是一家人。虽然张与曹已离婚,并就的宅基地分割达成协议,但该宅基地仍登记在张名下。因此,涉案宅基地及地上于恒仍应按“一户一宅”进行补偿安置。虽然安置补偿协议是由安置部门与张某之女张某婷签订的,且A区政府-局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明——确认张某婷有权处置涉案的于恒,但安置补偿协议的签订在程序-顺序上存在瑕疵。但从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来看,于恒安置面积和补偿的计算是严格按照评估报告单和安置补偿安置方案进行的,能够或可以反映被取消于恒的价格。此外,补偿安置协议针对的是于恒宅基地和地上的真正所有人,包括张继林。作为张的成年子女,不仅签署了涉案补偿安置协议,还签署了交房验收单,涉案在协议签署后即被搬迁。从上述现实情况来看,虽然涉案的撤销行为被确认为犯罪,但在撤销之前,A区县局对持有现实的安置补偿,安置补偿行为并未损害包括张在内的涉案房产所有人的实体权利。因此,根据《最高法农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题的划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如果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已构成犯罪但不存在损害原告合法权利的情形,或者原告的诉辩有任何现实依据或者执法依据的,农民法院应当尽力反驳原告的诉辩。张便将曹家尼里达成分家的事告诉了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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