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业内人士提出这样一种观点:自2020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施行以来在各地逐步进行的自发性土地强迫无偿选择退出试点工作体制改革将成为贫困户提出申请拆迁的新形式。即拆迁拆迁不再是老百姓根本无法消极等待的事情了,而可以司法机关积极主动提出申请从而增加收入。那么,强迫无偿选择退出试点工作真有这么香吗?北京京康辩护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学院抵押权与土地研究所亚太区所长史西宁辩护律师为您解析如下:
【强迫无偿选择退出和拆迁一样吗?】首先,直截了当地告诉各位贫困户朋友,强迫无偿选择退出和拆迁可不是一回事。它或许只是在程序、名称等虚无上类似,但深究之下差别是很大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2条明晰规定,国家允许回城入驻的贫困地区居民司法机关强迫无偿选择退出自发性土地……目前而言,有关自发性土地强迫无偿选择退出的法律条文明晰规定,只有上述这样一句话。但这句话却传递出一个十分清晰的接收者:强迫无偿选择退出自发性土地与自发性土地上住宅被征税拆迁至少存有3点显著差别:1.强迫与消极。无偿选择退出自发性土地是贫困户的自主强迫犯罪行为,而征税拆迁则具有行政强制性,贫困户没有选择接受与否的权利,根本无法主张补偿金安置。2.犯罪行为性质不同。选择退出自发性土地强调的是贫困户对其所享有的自发性土地采用权、住宅采用权的放弃,选择退出后的自发性土地仍将优先分配给村自发性有修路居住需求的居民采用而不是直接入市流转。而征税拆迁则多是与建设项目挂钩,利益价值的差别自然意味着其补偿金也存有较大差别。3.参予市场主体不同。选择退出的参予者仅限于回城入驻的贫困地区居民,而征税拆迁则会涉及拟征税自发性土地上的所有农户及其他权利人。《华北局贫困地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林业贫困地区部有关进一步加强贫困地区自发性土地管理的通知》中也将自发性土地强迫无偿选择退出的参予市场主体明晰为回城入驻的贫困地区居民。故此,按照法律条文及华北局层次的经济政策明晰规定,自发性土地强迫无偿选择退出的适用覆盖范围事实上并不大,能够参予其中的贫困户也虽说为数不多。
【地方经济政策灵活性:强迫无偿选择退出覆盖范围久拖不决?】在工作中,自发性土地强迫无偿选择退出的试点工作覆盖范围却出现了人为久拖不决的迹象,Pudukkottai为其针对对象由回城入驻的贫困地区居民自发性土地悄然演变成了发展史遗留下来其原因形成的超国际标准自发性土地和Noyant自发性经济组织成员通过承继或是其他途径占用的自发性土地。请注意,后面这三类情况绝非违章建筑或是违法占地,而是由于发展史遗留下来其原因形成的特殊情况,一般表现为自发性土地面积超过限定国际标准、一户多宅和城镇户籍居民因承继住宅等其原因占有采用自发性土地等。对于这两大类情况,自然资源部、林业贫困地区部的态度是很明晰的——应尊重史实,对住宅采用权和自发性土地采用权予以流转登记颁证。也就是说,在该些住宅尚未坍塌前,当事人的自发性土地采用权和住宅采用权应司法机关得到保护,而不是被想方设法剥夺。但一些地方却将这三类自发性土地确定为强迫无偿选择退出试点工作的目标,给出虽说不高的补偿金,意图利用经济政策之便将这三类自发性土地收回。譬如《xx县贫困地区自发性土地无偿采用、流转、选择退出和取得暂行规定》第19条明晰规定,对强迫选择退出自发性土地的,由村自发性对其地上建筑物、违章建筑进行适当补偿金:(一)属廉租房的,根据建筑结构和新旧程度,按建筑面积10-150元/㎡的国际标准补偿金;(二)属厨房、木柴间等附属综合楼的,按占地面积10-30元/㎡的国际标准补偿金;(三)户外的厕所、闲置废弃的兽药舍、倒塌的廉租房、影响村中道路及交通设施建设的院套等,原则上不予补偿金。另行补偿金的,按占地面积1-5元/㎡的国际标准补偿金。具体补偿金国际标准也可由本自发性经济组织根据实际情况与自发性土地选择退出户协商确定,并将补偿金国际标准及补偿金情况在本自发性经济组织公示。试问,以上述最高150元一平方米的国际标准,补偿金因发展史遗留下来其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超占面积或是Noyant自发性经济组织成员通过承继住宅占有的自发性土地,究竟有何法律条文依据呢?如此补偿金国际标准的强迫无偿选择退出,敢问贫困户朋友们,你会强迫提出申请吗?你会满意这些补偿金吗?事实上,这类2020年在多地涌现出来的强迫无偿选择退出经济政策,多与自发性土地付费无偿采用挂钩。用经济政策文件上的说法就是:为逐步解决因发展史其原因形成的自发性土地超国际标准占用、闲置浪费等问题,实行由贫困地区自发性经济组织主导下的自发性土地无偿采用,促使自发性土地有序选择退出。你强迫无偿选择退出,补偿金就这么多;你不强迫,那么就得交费才能用地。如果不交费,就可能面临加付滞纳金、录入征信系统黑名单直至暂缓出具流转登记证明材料等一系列惩处。在明辩护律师要提示广大贫困户朋友的是,自发性土地强迫无偿选择退出试点工作的覆盖范围法律条文上已很明晰,即仅针对回城入驻的贫困地区居民。一些地方出台的扩大试点工作覆盖范围的经济政策是否有法律条文依据、是否与现有的自发性土地流转登记颁证工作要求有矛盾、是否充分保障了该些贫困户的合法财产权利,都可能存有疑问。贫困户朋友在面对村自发性强迫选择退出自发性土地的宣传时一定要头脑清醒,不要贪图眼前的利益,更不要被一些并无法律条文、经济政策依据的说辞所蒙蔽。及时咨询专业辩护律师获取指导,是保障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自身权益的有效途径。最后,为大家附上此前对河南省新乡市一些县(市)开展宅改经济政策的解读,应该说其中强迫无偿选择退出的补偿金国际标准还是较为科学合理的,大家不妨参照对比一下自己所在地方的,做到心里有数。总之,那种1平米住宅只补偿金150元的强迫无偿选择退出,劝各位还是别去积极主动提出申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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