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省、省辖市上海市人民政府,应在本法规第五条明确规定的进项振幅内,依照城建情形、中国经济腾飞某种程度等前提,确认所辖沿海地区的适用于进项振幅。市、县上海市人民政府应依照前述情形,将本沿海地区农地分割为若干个级别,在省、省、省辖市上海市人民政府确认的进项振幅内,制订适当的适用于进项国际标准,报请、省、省辖市上海市人民政府核准继续执行。经市、省、省辖市上海市人民政府核准,中国经济中小城市农地署会的适用于进项国际标准能适度减少,但减少额严禁少于本法规第五条明确规定最高进项的30%。中国经济繁盛沿海地区农地署会的适用于进项国际标准能适度提升,但下一年度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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